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cas148477718(cas号1565942)



但法院审理时认为,食品公司提供的自检报告及检测报告与涉案食品不是同一批次,不足以推翻郑某诉讼。而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第6.4条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脂肪含量允许的误差范围应小于等于120%标示值。食品公司的产品实际与标注不符,因而判决食品公司赔偿郑某0.01元。


0.01元的赔偿只是象征性,但食品公司正准备上市,诉讼结果严重影响公司信用,带来了很大的负面作用。于是,食品公司向原审法院所在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后再次进行审查,发现判决确实存在不妥之处。郑某所提供的检测报告缺乏可信度。首先,营养素含量不稳定或原料本底值容易变动的食品,应增加检测批次,标准对于抽样量也有一定要求,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郑某的检测报告属于单次检测,样品量不足,不能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完全认定。其次,郑某送检样品是否为原物、包装是否完好、包装是否符合列明的贮存条件也无法确定,增大了检测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在法院审理时,涉案食品已经过期,无法在诉讼中再次进行营养成分检验。故而以郑某的举证作为判决依据,存在不合理之处。



而郑某仅要求赔偿1分钱,也并非纯粹为了警示食品公司规范经营。据调查发现,郑某自2018年以来就案涉产品脂肪标识问题,在全国各地投诉、起诉40余次,虽然本案仅要求赔偿0.01元,但在起诉前,曾对食品公司索要高额经济赔偿以换取和解,其动机令人存疑。


经过多方思量考虑,原审法院再做判决,驳回郑某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并不复杂,但却给了食品生产公司很大的启示。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