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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税晚交有滞纳金吗(股权转让未收到转让款是否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0年第147号送达公告


李菊莲:(纳税人识别号:42242319410924002X)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拟(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三稽税通〔2020〕421号),文书内容如下: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叁仟伍佰贰拾伍万柒仟肆佰贰拾肆元玖角(¥:35257424.90)元,限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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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否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三稽税通〔2020〕42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三稽税通〔2020〕42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0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李菊莲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0年第91号 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李菊莲:(纳税人识别号:42242319410924002X)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0〕22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17年12月22日至2020年3月17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系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原持有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的38.096%股权,出资额9,524,000.00元。


(二)2014年5月16日,你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顺玲、李菊莲、曾子帆之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拟将持有的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的38.096%股权转让给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对价收入197,490,200.00元(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4,436,421.00股,每股作价13.68元)和现金对价收入76,800,000.00元。


(三)2014年5月16日,你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顺玲、李菊莲、曾子帆之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2014年8月6日,你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顺玲 李菊莲 曾子帆之关于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与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2014年8月20日,你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顺玲、李菊莲、曾子帆之关于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与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上述协议约定,如果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各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预测数,你将向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补偿。


其后,由于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有关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预测数,你补偿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38,644.00股。


(四)2014年10月21日,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发出《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备案),股东由你、程顺玲和曾子帆变更为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6日,14,436,421.00股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确认登记至你的广发证券账户。


2014年11月,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你支付现金对价76,800,000.00元。其中:2014年11月13日,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你就现金对价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14,826,656.00元划付给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2014年11月,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股权转让款项61,973,344.00元,划付至你的招商银行广州滨江东支行账户。


2014年11月14日,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代理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4,826,656.00元和印花税137,145.60元。


你未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广州市源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2014年验资报告》(穗源晟验字(2014)第076号)、《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顺玲、李菊莲、曾子帆之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顺玲、李菊莲、曾子帆之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证明:你系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原持有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的38.096%股权,出资额9,524,000.00元;


(二)《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顺玲、李菊莲、曾子帆之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证明:拟将持有的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的38.096%股权转让给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对价收入197,490,200.00元(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4,436,421.00股,每股作价13.68元)和现金对价收入76,800,000.00元;


(三)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的《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穗工商(市局)内变字〔2014〕第01201410210067号),证明:2014年10月,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的股东由你、程顺玲和曾子帆变更为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代缴李菊莲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的说明》,以及《电子缴税凭证》(税票号码:3201411282122196)和《电子缴税凭证》(税票号码:3201411282124322),证明: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代你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4,826,656.00元和印花税137,145.60元;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变更信息,证明:14,436,421.00股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于2014年11月确认登记至你的广发证券账户;


(六)中信银行的《电汇凭证》,证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向你支付股权转让款项61,973,344.00元;


(七)《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顺玲、李菊莲、曾子帆之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顺玲 李菊莲 曾子帆之关于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与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顺玲、李菊莲、曾子帆之关于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与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以及《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股份回购并注销事项债权人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5),证明:拟补偿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38,644.00股。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九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你应在2014年11月(税款所属时期)就向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缴纳“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50,084,080.90元,减除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已代你申报缴纳的14,826,656.00元 ,你应补缴2014年11月(税款所属时期)“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35,257,424.9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0〕2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0〕22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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