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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判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行为。我国实行严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制度:《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1.在签订转让合同时,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


2.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3.转让方就同一块土地与多个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


如果在这几种情形下,双方发生纠纷,那么应如何认定转让合同的效力,又如何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呢?


二、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合同的效力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根据我国民事立法所依据的理论及具体条文,物权变动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债权契约加登记原则。在这种模式下,登记行为与债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行为,登记行为只是物权取得与转移的证明,其作用是将物权变动的时间界限确定在标的物登记之时,属于合同的履行问题,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金土地小编赞同这种观点的理论分析和对法律的解释,但却不同意其结论。


最后金土地小编提醒大家,上述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问题,在实践中只要合同内容没有涉及国家的禁止性规定的,都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哦~


【参考文献】律师365网《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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