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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包装物押金消费税会计分录(没收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


现行增值税及消费税对于包装物的计税问题规定相同,即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那么包装物押金相关的涉税处理是怎样的呢?


一、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般货物收取包装物押金时不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年的押金,应计征增值税,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货物还应计征消费税。



对于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如白酒,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时不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退还押金时也不再退还已经交过的增值税及消费税。对于啤酒、黄酒收取押金时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没收押金或收取1年以上时计征增值税,不计征消费税。之所以啤酒和黄酒的征税规则和白酒等其他酒类不同,是因为啤酒和黄酒产品是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的,而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的酒类。


二、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损益等。所以,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作为其他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账务处理


在账务处理上,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


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借: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


四、纳税筹划


例:某烟火厂生产一批焰火共20000箱,每箱价值100元,其中包含包装物价值20元,该月销售额100*20000=2000000,焰火的消费税税率为15%。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该月应纳消费税税额:200万*15%=30万元。根据13条的规定,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通过纳税筹划,该焰火厂以每箱80元的价格销售,并收取20元押金,这样该厂应纳消费税20000*80*15%=24万元。一年以后,如果该批包装物的押金没有退回,则该企业应当补交消费税:20000*20*15%=60000元。对于企业来讲,相当于获得了6万元的一年无息贷款。


作者介绍:


杨丽君


Email : ljyang@zhcp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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