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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发2004 178号文件(渝国土房管发2015788号文件)

个人所得税


l 享受主体


就业的残疾人


l 优惠内容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免为:残疾、孤老人员的个人年所得(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中年所得计算口径相同)12万元以下的(含12万元),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其他项目,依据(渝地税发[2004]178号) 按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减征的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l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l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 《重庆地税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孤老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12]2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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