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3月15日
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
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
今年“3·15”的主题为
“共促消费公平”
今天方方针对
超前办理健身卡的相关案例进行解读
供消费者借鉴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9日,消费者高先生先后到房山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消费者协会投诉。高先生称自己在北京某体育文化公司先后购买三张健身卡,因激活时间与经营者产生争议,导致消费者健身卡提前到期,双方产生了纠纷。
消费者于2014年购买第一张健身卡,2016年在经营者促销活动的吸引下,再次购买两张健身卡,有效期均为三年,价格2700元/张。
根据口头协议,消费者享有停卡一年、开卡时间自由的服务,因此消费者计划自己第一张卡享受停卡一年服务后,于2018年激活第二张卡,2021年激活第三张卡。2020年,健身房由于疫情原因停业,为每位会员延期半年,因此总计消费时间段为2014至2024年。
而经营者系统显示,消费者未登记过停卡信息,第二张和第三张卡同时办理并激活,因此2019年时三张卡均已过期,经营者不再提供延期服务。
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要求其按照约定计算健身卡期限,否则退款5400元。
房山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诉即办,快速响应,第一时间联系双方调解,经了解,消费者的购卡凭证只能证明购买时间,但合同中未对开卡时间予以说明,双方存在争议。由于购卡时间过长,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延期,健身卡截止日期定为2024年12月,双方无异议。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次纠纷中,消费者在2017年已经知道自己办理的健身卡被激活,但从未行使撤销权,故撤销权已消灭。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已无法支持消费者诉求。
房山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消费者协会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初心,深入“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不断提升接诉即办服务效能,用心用情积极为消费者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提升群众幸福感,积极为消费者解决了纠纷,得到了消费者的一致赞扬。
消费提示
1.消费者购物应按需、适时消费,不要贪图一时便宜超前购买,优惠活动常有,钱拿在自己手里最踏实;
2.销售人员所述服务、活动要及时与店内核实,签订正规协议、合同,推荐使用《北京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推荐您使用《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合同需双方签字并加盖经营者公章,扫描识别下方二维码即可下载示范文本;
《北京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3.协议、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约束双方的文书,协议、合同条款要逐条阅读后再签字;
4.消费者应妥善保留发票等购物凭证,确保出现消费纠纷后可有效维权。
方方在此提醒大家
如果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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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起法律武器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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