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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盐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近日,盐城市政府办发出通知:从8月1日起,全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江苏省公布的二、三类地区标准,稳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力促居民收入水平与经济增长同步增长、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升。



通知公布:盐城市区含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大丰区、东台市执行二类地区标准,由1720元/月调整为1830元/月,增6.40%;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执行三类地区标准,由1520元/月调整为1620元/月,增6.58%。 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相应提高,具体为:盐城市区、东台市由15.5元/小时调整为16.5元/小时,增6.45%;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由13.5元/小时调整为14.5元/小时,增7.41%。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明确,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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