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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21年快要结束了


试探性问一下


大家今年存了多少钱?


跟大家讲一件事


9月最新房价出来啦!




2021年9月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总体呈略降态势,同比涨幅持续回落。




各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
销售价格环比持平或下降


据测算,9月份,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由上月上涨0.3%转为持平。一线城市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由上月上涨0.2%转为下降0.4%。


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由上月上涨0.2%转为持平;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由上月持平转为下降0.1%。


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由上月持平转为下降0.2%;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下降0.2%,降幅比上月扩大0.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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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
销售价格同比涨幅持续回落


据测算,9月份,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5.3%和7.7%,涨幅比上月分别回落0.4和1.4个百分点。


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4.1%和3.0%,涨幅比上月分别回落0.3和0.2个百分点。


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2.3%和1.4%,涨幅比上月均回落0.5个百分点。




注释:


70个大中城市房地产价格统计一二三线城市划分:


一线城市指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4个城市;


二线城市指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等31个城市;


三线城市指唐山、秦皇岛、包头、丹东、锦州、吉林、牡丹江、无锡、徐州、扬州、温州、金华、蚌埠、安庆、泉州、九江、赣州、烟台、济宁、洛阳、平顶山、宜昌、襄阳、岳阳、常德、韶关、湛江、惠州、桂林、北海、三亚、泸州、南充、遵义、大理等35个城市。




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



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指数


图源 国家统计局截图


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分类指数


图源 国家统计局截图


图源 国家统计局截图


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分类指数


图源 国家统计局截图



对于最新的房价变化


你怎么看?


在前一段时间


为了引导二手房市场理性交易


成都市分别发布了


三批次二手房参考价格


↓↓↓


成都市二手房参考价格(第一批)




图源 成都住建


成都市二手房参考价格(第二批)




图源 成都住建


成都市二手房参考价格(第三批)


图源 成都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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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了这么多


那如果想在成都买房


具体需要哪些资格呢?


小编今天给大家汇总了


成都购房详细攻略


一起来看看吧


↓↓↓


购房区域划分



1


A类能买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金牛区、成华区。


2


B类能买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南部园区、高新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金牛区、成华区。


3


C1类能买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金牛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温江、双流、郫都。


4


C2类能买


高新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金牛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温江、双流、郫都。


5


D类能买


D类能买D,不能买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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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资格买房


购房前提


两人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1


天府新区(A类区域)


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天府新区)。


2


高新南区(B类区域)


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高新南区)。


3


高新西区为代表的C类区域


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C类区域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C类区域),注意D类区域户口的人,有C类区域24个月单位社保也可以买。


4


青白江区为代表的D类区域


任意区域连续12个月单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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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资格买房


购房前提


两人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1


天府新区(A类区域)


  • 新落户人群:额外需要12个月成都市社保(社保参保地不限定区域,但是工作单位注册地必须是天府新区)以及要有工作单位。
  • 非新落户人群(户籍满两年及以上):有天府新区户口就行。

2


高新南区(B类区域)


  • 新落户人群:额外需要12个月成都市社保(社保参保地不限定区域,但是工作单位注册地必须是高新南或者C类区域)以及要有工作单位。
  • 非新落户人群(户籍满两年及以上):有高新南区户口就行。

3


高新西区为代表的的C类区域


  • 新落户人群:额外需要12个月以上成都社保(单位注册地11区域就行,不同区域间社保时间可以叠加)以及要有工作单位。
  • 非新落户人群(户籍满两年及以上):有C类区域户口。

4


青白江区为代表的D类区域


任意区域户口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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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如果你要购房,在你购房当月往前推的月份里,社保是一定不能断的!(具体多久,取决于买哪里的房),任何补缴都会影响你的买房资格,所以一定要注意哦。




你满足购房资格了吗?


满足条件的朋友


在买房前还需要注意:


从2020年11月25日起


成都实行购房资格预审


具体如何操作?


一起来看看详情吧


↓↓↓


购房资格预审




购房申请人在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者二手住房的,实行购房资格预审,即申请人在购房前申请购房资格预审,经系统数据预审符合购房条件的,生成购房资格预审码。报名登记必须有“购房资格预审码”。


经预审具备购房资格的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及普通购房家庭,可凭“购房资格预审码”报名登记,报名登记时间不少于2天。未取得“购房资格预审码”的,购房登记系统不接受其报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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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购房申请人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从而获取“购房资格预审码”的,购房登记系统3年内不受理其及家庭成员购房登记;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注意:已于2018年5月15日至2020年11月24日期间报名购买上述区域商品住房且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的申请人,无需再申请购房资格预审,购房申请人可于2020年11月27日后通过身份证号码和报名手机号在购房登记系统查询购房资格预审码。




预审结果


1


预审结果告知


预审结果以短信、手机应用客户端推送、网站查询反馈等方式告知购房申请人可以购房的区域和购房资格类型。


2


预审信息查询


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申请购房资格预审的购房申请人,可于2020年11月27日后,通过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政务大厅或者“天府市民云”手机应用客户端,登录购房登记系统查询预审结果、“购房资格预审码”、可购房区域和购房资格类型等。


从2020年11月27日起申请购房资格预审的购房申请人,可于1个工作日后进行查询。


3


其他


对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申请人可通过购房登记系统等渠道进行申诉。


购房资格审核


购房申请人在购买商品住房或者二手住房时,系统对购房申请人的“购房资格预审码”进行动态核验,购房申请人可凭核验通过的 “购房资格预审码”进行商品住房购房登记报名或者购买二手住房洽商。购买商品住房的,在项目登记报名后购房资格审核部门对购房资格信息进行复核;购买二手住房的,在办理网签备案手续时购房资格审核部门对购房资格信息进行复核。购房资格最终以复核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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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


还有这个好消息值得期待


就在近日


有关部门决定


在部分地区开展


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国务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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