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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地区农民工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农民工代发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协议)



【案情简介】


自2016年3月以来,淮安市人社局陆续接到举报,反映淮安某小区在建项目1号楼、2号楼施工过程中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据悉,该小区的开发单位是淮安某置业有限公司,项目1号楼、2号楼由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2013年7月,承建单位与南通市某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陆某系南通市某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小区1号楼、2号楼相关项目挂靠的实际承包人,涉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调查与处理】


调查中得知,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工程进度,陆续向南通市某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陆某本人等单位和个人支付了2540多万元的工程款(含工人工资)。为此,市人社局执法人员又驱车前往南通,对南通市某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取证。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也已通过网银、承兑汇票等方式,向陆某支付了1500万元的工程款,至此,所有的问题都指向了陆某。随后市人社局执法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陆某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有关材料配合调查,但陆某一直没有出现,其后手机更是处于无法接通的状态。


因案情复杂且陆某涉嫌逃匿,被欠薪农民工也未能提供欠薪的证据,为了确定陆某欠薪的事实,淮安市人社局依法对部分农民工进行逐一走访调查,并形成询问笔录及录音录像资料,进一步固定证据。通过调查,陆某确实存在拖欠蔡某等5人工资共计15.478万元问题。2017年7月12日,淮安市人社局依法予以立案,并于7月25日向陆某住处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其7月29日前依法向蔡某等5名职工足额支付工资。但陆某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改正。


因陆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6年8月3日,此案依法移送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2017年春节前,在市人社局、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等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以陆某欠薪为切入点,查清了该项目工程的所有欠薪情况。最终,涉案单位及陆某向包括蔡某在内的400名农民工支付了拖欠的380万元工资,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律分析】


1.及时固定证据,查清事实。本案中,淮安市人社局根据人社部〔2014〕100号《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先通过外围调查核实工程款支付情况,初步认定陆某已经取得相应的工程款,属于有能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同时,在陆某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依法对部分农民工开展调查询问,落实欠薪金额,及时固定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陆某作为小区项目1号楼、2号楼的实际承包人,在发包方已支付相应工程款后,未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属于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人社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因此,本案中陆某在取得了相应的工程款后,未按照国家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陆某属于欠薪主体,依法应追究相应责任。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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