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宾阳县黎塘镇宝丰农资经营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宾农(农药)罚〔2022〕01号
当事人:宾阳县黎塘镇宝丰农资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265913028003,经营者:廖旭,男,汉族,1967年9月18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黎塘镇永安东路95号。
当事人销售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7月5日,宾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宾阳县黎塘镇宝丰农资经营部销售的丹东市农药总厂生产的,生产日期(批号)2020年04月07日,规格为200克/瓶,登记证号为PD20132143,标示成分为:硝磺·异丙·莠,总有效成份含量为33.5%悬浮剂农药进行质量抽检。经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1年7月9日对所送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异丙草胺质量分数/1.8%(技术要求15.0±0.9)(不合格)。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判定:该批农药为劣质农药。2021年11月17日,宾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YP21070941)送达当事人。至2022年2月15日,当事人不提出复检的申诉,视为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结论。
经调查,宾阳县黎塘镇宝丰农资经营部于2021年4月13日从贵港市义和农业有限公司处购进秋实牌硝磺·异丙·莠,总有效成份含量为33.5%悬浮剂农药10件,规格为200克/瓶,40瓶/件,登记证号为PD20132143,在其门店销售。已经销售了1件6瓶,销售收入552元。
宾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对涉案农药进行了拍照取证。至此,案件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证据材料:
1.询问笔录一份;
2.现场堪验笔录一份;
3.检验报告一份;
4.农药质量抽检单一份;
5.现场拍照照片三张;
6.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营业执照一份;
8.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份;
9.进货票据一份;
2022年2月21日,本机关对宾阳县黎塘镇宝丰农资经营部销售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不申请听证、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
宾阳县黎塘镇宝丰农资经营部销售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案件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当事人销售劣质农药案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四款第一项“轻微违法行为,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52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55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户名:宾阳县财政局账号:20086101040005764,收费项目名称:违法、违规经营农药罚没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宾阳县人民政府或南宁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宾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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