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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定是法人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一定具有法人资格)

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且该自然人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而且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独资企业也不例外。但由于企业主(出资人)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出资的最低数额未作强制性规定。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独资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记载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与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需准备的材料


1、、投资人身份证明原件;


2、确定公司名称的"字号"(5 个以上备用);


3、经营场所;


4、自报注册资金数额;


5、前置审批的专项批件;


个人独资企业


三、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流程


第一,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准备


需要办理的手续是:核准名称——申请登记——办理税务;先自己想好几个名字(如XX 行业 个人独资企业),一个是主要用的,其它的是后备用的;去工商部门查询核准,得到核准的商号后,持核准通知书和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或合同(自有的话,复印产权证和同时持原证),直接去当地工商局就办理登记就行了。


第二,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地点


对于适合办公的地方的话,大小没有限制;至于地点,一般来说工商部门不批准在居民楼里面的开的;而且申请登记后,基层工商所工作人员会上门核实场地情况。


第三,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资金和费用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承担无限责任的,所以注册个人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验资,注册金额可以自行填写,但登记好后领证时要几百元注册登记费用。


第四,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流程


办理好工商营业执照后,持营业执照到公安局印章管理部门,办理一个印章准刻证,就可到公安局指定的地方刻一个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了。然后执营业执照和公章到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登记后,再办理发票领取手续,就可领取发票了。


四、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有什么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没有具体构成,只有相关的要求,要求如下:


1、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要与其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在其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 的字样,也不能称为“公司”。从而使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和合伙企业或其他独资企业名称相区别。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随着创业的人越来越多,创业的难度越来越多,国家就公司注册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缓解创业难度,对于工商政策要及时了解,毕竟这是开设公司至关重要的一步,也是第一步,可以寻求专业的机构进行代理,我们能为您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个人独资企业税务政策


个人合伙企业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实体,不以企业名义对外承担责任,而是由所有者对外承担责任。


2、个人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减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金额作为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使用5%到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哪些行业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的行业(如拍卖、民用爆破物品、监理、旅游、物管、担保等),个人独资企业不得经营。对允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的行业,属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如餐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等),应当先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后,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前置许可项目)。


七、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


一种是查账征收适用于会计核算比较齐全的,另一种是核定征收。具体采用哪种征收方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采用查账征收方法的,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个人所得税确定的税率表中对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采用核定征收方法的,采用按企业销售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个人所得税确定的税率表中对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另外,有自营或出租房产行为的,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拥有船只或车辆的,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有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凭证合同的,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八.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上述的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仅为一个自然人,因此,对企业出资多少、是否追加投资或减少投资、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一人决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可以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因此,法律对其内部机构的设置和经营管理方式不像公司和其他企业那样加以严格规定。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权利义务上,企业和个人是融为一体的,企业的责任即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投资人个人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随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九: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一种是核定应税所得率,依据不同行业在5%~35%之间,实际的交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率×个税税率,核定下来的实际税负率一般不超过3.5%。


一种是固定征收率,依据行业确定的税负率在1.5%~2.5%之间。总体核算下来,一家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综合税负率在4.8%~6.6%之间,远低于有限公司。


因此说,不管是哪种缴税方式,只要是主管税务部门核准的,都合法合规。


十、个人独资企业一定是小规模纳税人吗?


查账征收类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与一般人的认定类似有限公司方式,但若为核定征收,则要视不同园区的相关规定,如:重庆园区只允许小规模个独核定征收,湖北、江西、上海除部分限制性行业(如影视、医药、销售类),一般人个独企业也可进行核定征收的认定。


十一、个人独资企业能开专票吗?


可以。个人独资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阶段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需要到税务大厅或电子税务局代开,不可以自己独立开具;成为一般纳税人后,也可以开具6%、11%、17%等其他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洼地园区主要以服务核定为主,因此一般人多为6%)


十二、个人独资企业使用一段时间后必须注销吗?


正常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只要是合规经营,并没有必须注销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在注销流程上简便快捷,清税特别简单,周期短、费用低。


自然人独资企业


十三:个人独资企业章程模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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