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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182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22年17号公告)

自由经济的崛起,很多自然人独自对外交易,随着国税2018 28号公告的出台,企业接受个人劳务服务也需要自然人代开发票作为自身扣除凭证,那么自然人代开发票到底有那些相关法规和流程?咱们来梳理下。


一、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因此,自然人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需要开具发票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是否都需要去代开发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因此,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原则上均应当去税局申请代开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开票的除外),与是否超过起征点无关。购买方也应当向销售方索取发票。


三、自然人能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营改增后,自然人将不动产出租或销售给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自然人到税务机关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要交哪些税?


(一)增值税


1、一般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因此,自然人作为个人的一部分,只要发生增值税应税范围内的交易就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意:属于应税范围并不意味着最终就实际交税,还可能免税,但免税并不能改变它属于应税范围的事实。


2、免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提供应税服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4)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注意: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其他个人。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个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超过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分别对应按次或按月纳税的起征点范围。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种,能够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如按月纳税),可以享受月销售额3万以下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同时不再执行按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起征点的规定。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的,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可以按月分摊后适用不超过3万元免税的优惠,同时不再执行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起征点的规定。


注意:自然人一般都无法按固定期限纳税,只能按次纳税,因此一般只能享受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起征点优惠以及租金按月分摊的优惠。按月纳税的起征点优惠以及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3万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很难享受得到。


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项目、票种、起征点、税率总结如下表: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缴纳。纳税人不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为基数计算缴纳。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就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跟着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代开发票地的税率计算缴纳,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因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为基数计算缴纳。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就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减免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跟着减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意:根据增值税的分析,自然人一般无法按固定期限纳税,只能按次纳税,因此只能随增值税减免,月销售额或季度销售额标准以下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一般享受不到。


(四)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代开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规定存在着较大的行业和地区差异,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对自然人代开发票采取按照开票销售额的一定比率(一般是1%或1.5%)核定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业务的不同补扣补缴。


对于增值税实行分摊计税的出租不动产收入,个人所得税中却不是分摊计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因此,自然人出租财产,一次性收取几个月租金的,以收取的租金总额一次性计税,其减除费用和修缮费用也只能扣除一次。自然人发生除出租财产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由于主动缴纳的可能性比较小,原则上都应当在代开发票时一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各地市另有规定可以先预征,后补缴的除外。


(五) 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同时规定,对于享受减征、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也需要缴纳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出租住房的按4%缴纳,出租其他房产的按12%计算缴纳。


(六)印花税


自然人签订《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合同或书立应税书据时,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注意:自然人涉及的免征印花税的项目如下:


1、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扶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2、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3、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5、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五、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前一定要将所涉及的税款提前缴纳吗?


《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代开发票,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代开发票前,要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代开发票前,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必须足额缴纳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才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增值税起征点限制。


因此,自然人或者其他纳税人去税局申请代开发票,一定要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六、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在合并后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税局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税局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税收票证、发票等事项,在新规定发布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开票。


七、自然人代开发票是不是一定要去税务局?


网上税务局上线之后,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除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外,还可以在网上税务局自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发生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业务需要代开专用发票的,仍然需要去税局代开。


另外,部分试点地区已经实现委托邮政代开发票业务的,自然人可查询当地邮政试点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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