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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农村资金互助社改制民营银行)

转自新信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宪法规定的信用合作包括农民资金互助合作。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一系列文件,提出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鼓励发展以农民资金互助为特征的新型农村信用合作。


1、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提出“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 明确规定“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2、201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


3、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提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


4、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提出“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积极稳妥组织试点,抓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合作性的村级融资担保基金。


5、201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提出“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


同年,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提出“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增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要求“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


6、2015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提出“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合作经济组织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实力的现实需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同时提出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


7、2016年元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提出“扩大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范围,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探索创新农村金融组织和服务。”


8、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提出“规范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严格落实监管主体和责任。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鼓励发展农业互助保险。”


9、2019年2月2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提出“提升金融服务小农户水平。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健全小农户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体系,探索完善无抵押、无担保的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不断提升小农户贷款覆盖面,切实加大对小农户生产发展的信贷支持。支持农村合作金融规范发展,扶持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通过试点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鼓励产业链金融、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为小农户提供金融服务。”


2020年7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四平市梨树县卢伟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社员们亲切交流。希望乡亲们再接再厉,因地制宜发展合作社,探索更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路子。


三、国家相关部门


1、2007年,银监会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7号)、《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发〔2007〕10号)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2、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 号)文,规定了四类机构存款准备金、存贷款利率、支付清算、会计、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征信、现金、风险监管等八个方面的政策规定。


3、2009年,银监会《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优先选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按有关规定履行市场准入审批手续,组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依法合规审慎开展经营活动,真正办成社员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最大利益的合作性金融组织。


4、2014年,国务院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提出“稳妥开展信用合作。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促进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禁高息揽储。农民合作社要对信用合作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5、2019年1月29日,央行等五部委《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第六条提出:“积极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有益补充作用,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这是中央级部门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最新政策导向,其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仍定位为“内部”和“试点”。


6、2020年3月3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的通知,再次明确“中央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其关健词仍是“合作社内部”,因此,规范互助社股份管理,实行严格的“合作社内部”社员资格管理制度十分重要,是互助社可否依法持续发展的基础要件。


2015年9月,中国乡建院主办“第九届县乡干部论坛暨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年会”,专家学者与农村干部共同研究和探讨我国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2016年7月,人民网报道贵州省内置金融合作社发展动态。
2020年7月,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农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农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召开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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