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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升高可转换债券是否转换(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比普通高)

证券代码:603089 证券简称:正裕工业 公告编号:2021-062


债券代码:113561 债券简称:正裕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12月30日


● 可转债付息日:2021年12月31日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发行的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1年12月31日开始支付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正裕转债


3、债券代码:113561


4、债券形式: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总额:人民币29,000.00万元


6、发行数量:290万张(29 万手)


7、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0日。


9、债券利率:第一年为0.5%,第二年为0.8%,第三年为1.2%,第四年为1.8%,第五年为2.2%,第六年为2.5%。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0 年1月7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0 年7月7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5 年12月30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4.21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0.08元/股。


13、可转债信用评级:A


14、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5、担保事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票质押的担保方式,出质人浙江正裕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8%(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8元人民币(含税)。


三、 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12月30日


2、 可转债付息日:2021年12月31日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1年12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正裕转债”持有人。


五、 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8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64元(税后);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8元人民币(含税)。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8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 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玉环市沙门滨港工业城长顺路55号


联系人:陈灵辉


联系电话: 0576-87278883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联系人:李晓芳、林义炳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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