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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每年要复核吗(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复核)


一、无形资产摊销的审核


① 审核的主要内容


主要审核外购无形资产入账的价值、付款的期限与合同协议是否一致,有无虚列冒报; 已作为技术转让费在费用中列支的使用非专利技术的支出,有无错按无形资产入账重复摊 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无低于10年(按规定不得低于10年)。作为接受或者受让的无 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 期摊销。要审核企业的摊销期和金额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缩短摊销期扩大摊销额的。


② 审核的方法


根据“无形资产”账户借方发生额,结合其原始凭证,审核入账的金额是否真实,然后根 据“累计摊销”账户贷方发生额审核其摊销期限和金额是否正确。


对摊销期限的审核,首先收集无形资产的法规及其证书,如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 专利证书、商标证明书等,了解各项无形资产有无法定年限;其次查阅企业的有关合同、协 议和申请书,了解是否对无形资产的期限作出规定;最后根据收集到的有关资料判断企业 无形资产有效期限的确定是否正确、合规。


二、 开办费摊销的审核


对开办费摊销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开办费入账金额是否真实,各项费用开支是否有合 法的原始凭证,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是否超过国家或本企业的有关规定,有无将计入固定 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支出列入开办费的;有无将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列入开 办费的;有无费用计入开办费的;开办费的摊销期限及摊销账务处理是否合理、合规。


审核时,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账户借方逐项审核其开支内容,结合记账凭证 和原始凭证审核开办费的列支是否属实、合理。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贷方与“管 理费用——开办费摊销”核对,看摊销期是否正确,摊销金额是否均衡。


审核时,还应注意:


① 投资者各方在商谈筹办企业时发生的差旅费用;投资者以贷款形式投入的资本金所 发生的利息支出;购进其他资产发生的各项费用,如买价、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专为购入 固定资产贷款的利息,用外汇结算形式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等,均不得在开 办费用列支。


② 企业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是否少于3年,是否适当合规,是否存在因摊销期过短而使 分摊年度负担过重,影响损益正确计算的不合理现象。



三、 业务招待费的审核


对业务招待费的审核,主要看列入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是否真实、合理、合法,有无将请 客送礼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列人管理费用的;有无将不属于业务经营的费用或不合理的支 出列入管理费用的;对超限额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在计算所得额时是否作调增处理;实行销 售大包干的企业是否列支了业务招待费。


审核时,首先,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明细账与有关会计凭证进行核对,审核其 支出是否合理合法;其次,审核“管理费用——其他”项目,看是否有业务招待费在此列支; 同时还应查看企业销售费用明细账中是否有业务招待费列支。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 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扣除。因此,要依据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40%或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作纳税 调整处理,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上述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四、坏账损失的审核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 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均不得税 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 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 准备金余额。


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有关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 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保险企业在计算扣除上述各项准备金时,凡未执行财政部有关会计规定仍执行中国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坏账损失的审核,主要看以下几点:一是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是否存在计提 税法不予税前列支的准备金,如有,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部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对于 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能够计提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应注意计提标准是否超标。二是企业在当 年实际发生的损失,在2008年度前已计提相应准备金,且尚有余额的,应先冲减相应准备金 余额,不足部分才能列入当期损益,注意企业有无不冲减准备金余额而直接列支的情形。



五、技术开发费的审核要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 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 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 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①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 料翻译费。


②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③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④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⑤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⑥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⑦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⑧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


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①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 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②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③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④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⑤ 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 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 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


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 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①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 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 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 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因此在审核时,要调阅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专项批文并证实项目的合法 性。另外还应调阅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以及管理费用明细账,逐一对照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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