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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给医院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能给医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医疗险无时无刻不在和各类医疗凭证打交道。所谓“做久见”,见过各类奇奇怪怪的凭证,今天不谈那些,我们只聊最常见的“发票”。


“发票”连同病历、各类检查化验报告、费用明细清单、出入院小结,是医疗险报销的常见材料,而其中“发票”更是医疗险报销的必需凭证,且一般(注意,是一般)需提供原件。


国内的商业医疗保险一般都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险种,早期的商业医疗保险一般要求就诊医疗机构限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且报销范围仅限医保范围,2015年以来,随着近百款百万医疗商保产品横扫中国保险市场,商业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逐步突破了医保范围,但指定医疗机构一般还是局限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据国家卫健委《2018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披露,2018年末,全国公立医院12032个,民营医院20977个,从数量上看,民营医院更多,但从诊疗人次上看,2018年公立医院诊疗人次30.5亿人次(占医院总数的85.2%),民营医院5.3亿人次(占医院总数的14.8%)。再考虑到很多民营医院并未接入医保,公立医疗机构是医保定点的绝对主力。因此公立医疗机构的“发票”也就成了商业医疗保险最常见的报销凭证。


进入正题,“发票”经常被用于口语化表述,但它其实是专业术语,我告诉你公立医疗机构其实根本没有“发票”这个东西,相信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另一个知识点,发票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法律意义上的“票据”仅限于汇票、本票、支票三类有价证券,所以我们也不能说发票是票据),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发票管理工作,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但我们看到的公立医院的“发票”,套印的并不是税务的监制章,而是财政部门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也就是说,公立医院的“发票”并不属于税务部门管辖的发票范畴,而是由财政部门管辖的另一种凭证。


重点来了,公立医院的“发票”不能叫做发票,而是“医疗收费票据”,适用财政部、原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这里要划另一个重点,这个办法只适用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立医疗机构。另根据该办法,“印制医疗收费票据应当使用防伪专用纸张,设置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套印全国统一样式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这两个制度做下对比,就能找到我们的结论了:


1、公立医疗机构是非营利性质,向病人开具的是“医疗收费票据”,监制部门是财政部门(很好理解,财政每年给公立医院出钱么),由医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领购,一般分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打印票据时一般会同时打上医保结算信息;


2、民营医院是营利性质,向病人开具的是增值税发票,监制部门是税务部门(民营医院要向国家纳税么),由医疗机构向税务部门申请领购。


在这里还要再吐槽下,各家商保公司也要仔细检查下自家公司的条款,不要出现“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原件”这种过于口语化的表述,否则,就是这种场景:


商保公司:这个必须有!


理赔申请人:这个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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