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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中小企业标准,小微企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我厅编写了《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指南》,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smehb.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示范基地建设管理指南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hbptwl@126.com。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25日。


附件: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指南(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1年7月15日


《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指南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构建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产业化相结合的“双创”生态系统,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创新能力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二条本指南所指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第三条 各类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的基地均可申报。包括符合条件的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设立的创业创新基地等。


第四条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创业创新基地的建设培育、指导管理和推荐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示范基地的动态管理和建设指导。


第五条 示范基地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从政策扶持、规范管理、服务提升等方面积极推进示范基地建设。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建设时间3年以上。


(二)基地入驻小微企业40家以上,从业人员700人以上,鼓励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三)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占80%(含)以上,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第七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具备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有科学合理的基地发展目标,有明确清晰的产业定位、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


第八条 示范基地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示范基地申报应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


(一)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40家次以上。


(二)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三)信息服务。具有开放的、便于企业查询的信息服务系统,通过网站、微信等方式,能为入驻企业、创客提供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7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2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产品设计、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工商注册、税务代理、专利申请、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与培育程序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6月-9月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经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指南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辖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并对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考核和测评,填写《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表


2、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一览表


3、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100家以上)


4、有关情况说明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况);


(2)基地内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服务需求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以及服务收费情况,是否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


(5)主要服务业绩及基地内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


(6)下一步发展设想。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申报条件相关的本基地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基地服务流程、运营管理制度及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2000字,可附照片);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公示无异议的基地认定为“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及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中小企业河北网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示范基地实行分级管理,被认定为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直接纳入省级示范基地,按照本指南接受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市(区)建设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小微企业聚集发展。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管理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在财政补助、土地使用、建设施工等方面对创业创新基地给予扶持。


第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复核评估管理制度,对认定的示范基地授予“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合格的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建立年度服务规范评价及测评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示范基地服务规范指标评价体系,组织专家对省级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将撤销省级示范基地资格。


服务规范指标评价体系由服务能力、服务绩效、可持续发展三个一级指标构成。二级指标包括:基地签约外部服务机构数量、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服务情况、推动大中小融通发展等方面的工作及成效、入驻企业总收入增长比例、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数量及融资额度、新增入驻企业数量、新增“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数量、入驻企业当年知识产权授权数、入驻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数量、省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数量、省级以上工程实验室数量、博士后工作站数量、入驻企业中上市(挂牌)、被并购或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数量、入驻企业吸纳大专以上人员就业人数、基地总收入同比增长、示范基地综合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分别占基地总收入的比例等。


第十九条 构建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通过“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采集基地服务数据,实现服务规范化,逐步提高示范基地智慧化水平。


第二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进行跟踪指导和重点扶持,并从中择优推荐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二十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本指南中主要用语的含义:


(一)服务台账,服务机构实施服务全过程所形成的详细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二)信息系统:由基础网络、信息资源、应用软件、系统硬件等组成的计算机系统。


第二十本指南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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