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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时规定202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21年还有效吗)


你好,锐鑫


我于2021年11月2日入职X公司,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我们是服务行业,所以公司每天上班的时间特别长,从早上9:00-晚上9:00,且周末仅休息1天。按照公司的规定,我向公司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公司并未实际审批。现在我手上有考勤记录、与同事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请问我能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吗?


——成都周小姐



锐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从上述条款可知,符合“用人单位安排”“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具体到周小姐的情况,周小姐提交的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证据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虽然X公司未实际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并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故X公司应当支付周小姐加班费。



总结:


劳动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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