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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考点主观题(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题考试试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正案包括四十八条,涉及十三个条文的新增与三十四个条文的修改,在回应时代关切、做好法律衔接、优化立法技术等方面具有先进意义,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民主、科学的立法原则。在修正案即将施行之际,及时加强检察教育培训,紧跟最新立法动态,对于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于近期推出“刑法修正案十一亮点解析”系列线上“微课”,系统梳理刑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深入剖析修正案的立法亮点,创新推进业务建设,促进办案质效全面提升。




第74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为刑修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法肩负着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重要使命,作为裁判法也必须面向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大到公民的生命安全、国家的兴衰存亡,小到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所关涉,这就决定了刑事立法必须对当下正面临的困境及时给予回应。纵观修正案全文,一个明显的主题是此次修正对一系列社会热点问题做出了及时明确的回应,充分彰显了我国刑事立法与时俱进的显著优势。




本期,我们将就刑修十一修改内容中体现的刑事立法对于社会热点的积极回应进行总结梳理,对相关修改内容背后的立法理念展开分析。




一调整刑事责任年龄




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例如:2019年10月20日,大连出现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的恶性案件,在该案中,行为人为十三周岁的初中生,根据修正前的刑法规定,由于行为人犯罪时未满十四周岁,因而不承担刑事责任。[1]类似恶性事件的报道将人们关于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推向顶点。随着时代的发展,未成年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相比1979年建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时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呈现出低龄化的特点,以往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显然已经滞后于当前时代。舆情的不断发酵和公众的广泛呼吁最终成为了推动本次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作出调整的重要因素。




刑修十一第一条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做出了修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今后也将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




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可以说是本次刑法修正最大的亮点之一,也是48条内容中唯一一处对刑法总则部分作出的修改。[2]此次修改通过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下调至十二周岁,在现有刑事责任年龄区间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档“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年龄区间,可以有效地将此前刑法第十七条无法规制的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切实提升了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




而从另一方面来看,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又在程序上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才能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


  1. 实施特定犯罪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2. 造成严重后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3. 犯罪情节恶劣;
  4. 履行法定程序: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



之所以刑修十一要为该条的适用设定这样严格的实体要求和程序门槛,其背后蕴含的是“惩戒与教育并重”的立法精神。[3]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我们仍然要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立场,因此在此次刑法修正中,也增加了关于“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管教责任”和“矫治教育”的相关内容。




二完善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刑法保护



经过此次修改,刑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与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有了明显提升,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可谓是这一方面的集中体现。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屡有发生。在轰动全国的鲍毓明性侵养女案中,虽然在案发时,遭受侵害的养女已经成年,鲍毓明没有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起案件之所以能够在社会引起如此广泛的热议,是因为它反映了一个社会中无法忽视的现象——掌握社会优势资源或扮演某些特定角色的人,假借某些名义,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进行侵害。例如养父母对养子女,教师对学生,医生对患者等。
这些未成年人或者因为心智发育不成熟,或者因为受制于特定关系,面对侵害时很难保护自己,甚至难以认识到侵害已经发生。在此修正前,刑法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制重点设定为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的,依照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刑修十一将规制的重点做了适当延伸,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事实上,在刑修十一通过之前,司法机关就一直在积极地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犯罪的侵害。2018年,最高检就向教育部发出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检察建议,起因就是一起校园内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这是最高检首次直接向教育部发出的检察建议,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因此也被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不过我们必须承认,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不是在立法上简单地加重处罚、增设新罪就能够实现的,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以及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都不可或缺。


三增设“冒名顶替”犯罪



2020年,一场高考冒名顶替案件引发社会关注。相关人员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冒名顶替他人学籍,非法取得入学资格,剥夺了本应属于寒门学子改变命运的求学机会。相关部门及时开展清查,发现同样被冒名顶替学籍的受害人竟多达242人。其中一名受害人的发声更是令人心酸——“他们欠我一个道歉”。[4]
242名受害人也许只是冰山一角,这也暴露出我国当前教育领域存在的乱象。一般来说,这种顶替行为的发生时间与发现时间之间往往间隔较长,被顶替者遭受的损失几乎无法挽回。这种严重破坏教育公平、损害选拔性考试公信力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应受宪法保护的受教育权,[5]更有着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刑法规制。
在这之前,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对组织考试作弊、实施考试作弊、替代考试等行为予以刑法规制。但随着一系列冒名顶替案的曝出,立法者再一次发现刑法的相关规定仍存在一定的空白和滞后,为此,刑修十一做出了专门回应。
根据刑修十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这一罪名的增设不仅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也弥补了相关领域的立法空白,今后,打击“冒名顶替”案件将有法可依。可以说,这是实践需求倒逼刑事立法的一个典型例证,其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相信冒名顶替行为在将来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四增设典型犯罪,保护公共安全




刑修十一的一大亮点就在于对当前社会中出现的各类典型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作出了正面且及时的回应。[6]其中,高空抛物和暴力危及驾驶安全作为公共安全领域的重要议题,值得我们重点关注。




(一)高空抛物入刑


近年来,全国多地发生了数起高空抛物引发的悲剧,这种“城市上空的痛”每每令人谈之色变。就目前来看,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主要体现为人身损害,“高空抛物致人死亡”“高空抛物致人瘫痪”等报道屡见不鲜。因此,利用刑罚手段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已然刻不容缓。[7]


刑修十一通过前,我国对于高空抛物的规制主要集中于民法领域,通过侵权责任法律规范予以调整,[8]只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高空抛物行为才能由刑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规制,对于危害程度较轻的高空抛物行为则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对高空抛物的界定存在着界定难、救济难的问题,为此,最高法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将简称《意见》),[9]旨在对“高抛坠”行为的法律属性进行准确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操作指引。


依据《意见》的规定,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产生更加严重后果的,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定罪处罚;同时规定了对高空抛物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10]


可以说,《意见》提出的认定标准为高空抛物犯罪的界定提供了一个较为明晰的思路,但这些规定仅仅针对“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会“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抛掷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相对较轻的高空抛物行为仍然没有给出刑法上的规制方案。[11]


未产生具体危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在此之前不认为是犯罪,在刑法规定上存在空白,这对于引导社会公众抵制高空抛物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是存在缺陷的,因此,刑修十一对此进行了专门回应。


刑修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内容,高空抛物犯罪的认定标准为:


  1. 行为方式:仅限于“抛掷”,对于高空“坠物”,不适用该条规定,仍然属于民事侵权;
  2. 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抛掷的犯罪故意;
  3. 情节严重。



由此可见,刑修十一通过增设了一个专门罪名,将高空抛物行为独立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加以规制,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行为提供了刑法上的规制路径。


因此,刑修十一施行后,对于高空抛物犯罪的认定重点将成为如何处理新增罪名与原有罪名之间的竞合关系,即如何认定该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于普通的高空抛物犯罪,未产生严重后果的,适用刑修十一的最新规定;而对于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仍然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刑修十一关于高空抛物单独入刑是我国刑法触角前伸的一大例证,通过增加新的独立条文,将之前不属于犯罪的行为犯罪化,与之前相比,降低了相关行为的入罪门槛,加大了打击力度。可以说,这也是对当下公共安全领域痛点频发的一次有力回应。


(二)暴力危及驾驶安全入刑


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的公交车坠江案引爆舆论,“出行安全”再一次引发全社会的激烈讨论。在这场惨案中,15条鲜活生命的逝去,十余个家庭的伤痛,起因仅仅是一次情绪失控的争吵,一次司机与乘客间的肢体冲突。




可以说,这起公交车坠河案引发的舆情关注和民意呼吁使“暴力危及驾驶安全”这一概念正式进入到大众视野,相关的立法工作也被提上议程,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第二条正是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的及时回应。




刑修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后增加了一条新的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正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按照同罪处理。




本次修正案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驾驶安全的行为设置了一个单独的罪名,将法定刑设置为一年以下,不再统一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实上,这与高空抛物犯罪的立法模式相同。针对的是以往对于此类犯罪,严重者通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较轻者则只能以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规制的“断层”问题。而此次修正针对危害程度较小的犯罪行为单独增设罪名,可以视为一种弥合性的修正措施,对于完善刑法规则、做好行刑衔接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要注意的是,这种立法模式并非将高空抛物和暴力危及驾驶安全的行为由“重罪”变为“轻罪”,而是在协调“重罪”与“轻罪”的构成要件后,将不满足“重罪”的犯罪行为纳入到“轻罪”的规制范围中,[12]这也体现出近年来我国刑法领域立法的总体趋势——轻罪立法扩容。[13]轻罪立法降低了入罪门槛,弥补了重罪与无罪之间的立法空白,提升刑法规制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也使得刑法典的结构更加合理,是一次法治理念的跟进和刑法体系的完善。




但就目前来看,轻罪立法在我国刑法领域尚不多见,我国刑法规则总体上仍存在着轻罪设置不足的现象。[14]而本次刑法修正案所体现出的轻罪立法的信号,或能为未来我国刑法发展指引方向。




【提醒】在当下,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高楼林立、车水马龙已是常态,公共空间的不断扩张使我们面临着较之以往更为复杂生存环境。如何缓解城市中的公共安全危机,消除高空抛物和暴力危及驾驶安全的隐患,完善立法固然重要,但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法律只能作为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这道防线之前,唯有依靠社会所有成员的道德自律,辅之以法律的精准规制,才能真正消弭“城市之痛”,守护好人民群众“头顶的安全”和“出行的安全”。




此外,在其他方面,刑修十一的修改也体现了积极回应时代关切的立法主题,例如:完善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刑法规制,与《安全生产法》做好衔接;积极做好《药品管理法》修改后的刑法衔接,完善药品领域犯罪的相关规定;加大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保护力度,将侮辱、诽谤英烈的行为入刑;科学总结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经验,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刑事法律保障;加大对暴力袭警犯罪的处罚力度,为人民警察依法履职提供保障;与2020年《生物安全法》做好衔接,规定了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犯罪与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犯罪等等。可见,刑修十一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社会重大关切做出了及时回应,使刑法规范进一步契合了当下的社会现实,充分彰显了我国刑事立法与时俱进的显著优势。



注释:


[1] 新浪新闻,网络来源:


http://k.sina.com.cn/article_2345597047_8bcef87702000xoov.html,访问日期:2021年1月19日。


[2] 参见《刑法修正案(十一)》十大要点解读,澎湃新闻,网络来源: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0700282,访问日期:2021年1月19日。


[3] 同上。


[4]《寒门女子隐于替考风暴》,搜狐新闻,网络来源:https://www.sohu.com/a/439825894_120146415,访问时间:2021年1月21日。


[5] 参见高铭暄,孙道萃:《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解读》,载《法治研究》,2020年第5期。


[6] 参见高铭暄,孙道萃:《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解读》,载《法治研究》,2020年第5期。


[7]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说明,2020年6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8]《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均规定“抛掷物品的致害责任”,是通过加害人给予补偿的形式对受害者进行救济。


[9]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


[10] 参见《意见》第五条。


[11] 参见《意见》第十一条。


[13] 参见高铭暄,孙道萃:《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解读》,载《法治研究》,2020年第5期。


转引自何荣功:《我国轻罪立法的体系思考》,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5期。


[14] 高铭暄,孙道萃:《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解读》,载《法治研究》,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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