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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锁定期(上市后的股权激励有没有锁定期)


诸如针对股票期权的激励计划的行权期大多以36个月时间为主,每次行权比例可按照4/3/3或者5/3/2的逐步释放激励标的,限制性股票亦大多如此,但针对其他激励方案诸如分红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业绩单位现金激励方案则需要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主要明确现金激励的发放时间,既要确保公司现金流足以支付该部分现金激励也要确保公司留存现金足以正常运转。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定时间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较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其虽然存在限制性规定,但基本保持在限制框架内的激励计划仍可以按照公司实际情况予以调整。诸如按照现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而实务中一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多为36个月至48个月,极少能够出现有效期达到5年以上的,除非实施连续激励计划。


另外针对授予日以及行权期限办法亦明确规定,限制性股票还规定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类似亦规定,在此不做过多赘述。但通过上述授予日以及行权期限的规定可知,股权激励计划最快也至少满足24个月的时间限制。


之所以如此规定笔者认为主要还是回归到激励计划的初衷进行考量,如若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过长,会造成长时间内上市公司的每期行权都会影响到股权架构变化并增加上市公司的披露成本以及变更成本,同时也要保证上市结构在激励计划实施期间股权架构的相对稳定性,如若因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导致每年度行权后架构产生变化,最终导致公司股东持股数持续波动产生相应的风险。另外针对授予日与行权日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以及各期行权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的规定也是为了避免上市公司过快行权完成激励计划导致激励效果持续性不强问题的发生。


示例:南京某某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批次行权,各批次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 36 个月、48 个月。


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期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通过查看该公司的激励方案可见其恪守了办法中对于有效期、行权期限间隔的规定,但同时该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授予日为交易日以及不得行权期间,由此也印证了在办法规定下,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时仍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特殊性约定。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定时间规定


非上市公司中的三板公司规定同上市公司类似,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 试行)》中同样规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挂牌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行使权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与首次行使权益的间隔不少于12个月,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行使权益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总额的 50%。但针对员工持股计划其额外规定自行管理的员工持股计划还应符合自设立之日锁定至少 36 个月;股份锁定期间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股份锁定期满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处理的规定,这一点值得注意。


另外针对三板公司以外的非上市公司目前并未有太多规定约束,所以此类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其可以灵活调整有效期、授予日以及行权期间隔的时间,但也需说明的是实务中绝大多数公司依然参照了上市公司以及三板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示例:江苏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激励方案


自实施日起,激励对象所享有的股份分红范围是该年度所实现的税后利润增长部分,扣除30%作为企业发展留存外,按激励对象所享受股份数量的百分比进行分红。图示如下:


7.1 激励对象在取得股份的两年内按下述办法兑现权益金额:


7.1.1 激励对象在激励岗位上服务第一年,年终股份分红金额兑现60%,另外40%记入激励对象权益金额个人账户内,未兑现的权益按每年8%计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7.1.2 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岗位服务第二年,年终股份分红金额兑现80%,20%记入激励对象权益金额账户,未兑现的权益按每年8%计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7.2 激励对象在取得股份满两年后按下述办法兑现权益金额:


7.2.1 当年的权益金额100%兑现;


7.2.2 从第三年起,前两年服务期间内的个人账户历年累积的激励权益金额分两年兑现,每年兑现50%,未兑现的权益每年按8%计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7.3 在激励岗位上工作满两年后,激励股份转化为实股,激励对象对激励股份拥有完整的股权,经公司监事会同意后,可进行股权转让、出售、继承等事项。


上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激励方案是以滚动激励的方式来进行实操,通过每年度预留权益的滚动,实现激励方案结束后剩余权益的持续激励,以上述案例可见实际激励期限可达到48个月且对于激励对象而言预留权益在预留时间内不仅有计息额外收益还可以在实现特定条件后满足虚拟股转为实股的可能,进一步增强员工动力。基于此案例也可看见对于三板公司以外的非上市公司其激励方案中的时间不拘泥于必须参照办法执行,而是可以根据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实现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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