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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青海省职工社保缴费比例)


2月27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青海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为巩固青海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经青海省医改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该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通知》要求,将2017年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2016年610元的基础上统一提高70元,达到680元。其中,个人缴费人均提高30元,达到154元;财政补助人均提高40元,达到526元。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市(州)县级财政各按80%和20%比例承担。同时,统一全省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参保城乡居民不分年龄段,统一按年人均154元的标准缴费。


同时提高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将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人均新增40元中的10元,用于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标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原人均50元提高到人均60元。


此外,还调整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将青海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5000元调整为3000元,报销比例不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抓紧组织实施这次政策调整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和解释,认真做好个人缴费征缴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确定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及财政承担比例,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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