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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条文(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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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普法特辑第24期







主持人: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主持人志锋,欢迎收听《检察官说法》民法典普法特辑。今天来到直播室的嘉宾是来自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董佳,董佳,您好!


董 佳: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上一期节目我们理清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今天我们来学习《民法典》里关于善意取得的有关规定,大家可能不是很清楚什么是善意取得,但是听了我们的节目后,你会发现善意取得就在我们的身边。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听听董佳为我们讲解什么是善意取得?


董 佳:好的。民法典对善意取得的规定是这样的,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善意取得除外。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后,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主持人:《民法典》中哪些情形符合善意取得呢?


董 佳《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主持人:咋一听条文,大家都比较模糊,那下面请您和我们详细分析一下?


董 佳:好的。我们用案例来分析,李某与张某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面积为76平方米,产权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第二年,李某将该房屋以6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先生,并登记过户。同年6月,张某与李某闹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时,发现该房屋已被李某出售给王先生。张某以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无权单独处分为由,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王先生询问过李某房产相关情况,李某明确告知,此房产是其个人财产。因此,他完全不知道所购房屋是李某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共有财产,交易价格也属于正常的市场价格。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属于善意取得,房屋归王先生所有。本案中,因为王先生已经询问过李某房屋相关情况,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他有理由相信该房屋属于李某所有。同时,王先生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购买房屋,并进行了登记过户。这些情形符合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因此,该房屋应当归王先生所有。该房屋原本属于李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可以向法院起诉李某,按自己对该房屋的出资份额向李某索赔。


主持人:从案例来看,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都有哪些?


董 佳:从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以及我们刚刚说到的案例来看,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第三,受让人已经完成了取得物权的公示,即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没有物权变动的公示行为,当事人之间只是债的法律关系,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以上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主持人:那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权利是不是应该消灭了?


董 佳:是的。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主持人:善意取得的规定中还有一项特殊的规定,就是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如果当我们不小心丢掉一些贵重物品的时候,肯定也非常着急,并且希望拾得人可以还回来。与此同时,对于拾得人来说,并无权占有遗失物,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占有别人的遗失物,其实也并不是主观恶意的,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董 佳:《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说到: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乙通过正常渠道购买到甲遗失的手表,甲叫乙还回来的时候,甲应该支付乙购买手表时花费的价钱,甲在支付完后,可以向捡到手表拿来卖的丙索要赔偿。该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体现了禁止拾得人占有并获得遗失物所有权的立法本意。特别提示,拾得遗失物无法联系通知权利人的,应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应当查找遗失人,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主持人:刚才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董佳向我们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善意取得的规定,其中包括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今天的《检察官说法》就先聊到这里,我们下一期节目将继续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讲解。再次感谢董佳,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董 佳:主持人再见,听众朋友们再见。



《检察官说法》节目


播出时间




FM102.1湛江交通音乐广播




每周一、三


傍晚17:45-18:00分首播




每周二、四


早晨08:45-09:00分重播




本节目由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特约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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