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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惠民补贴政策手册介绍(惠民财政补贴包含哪些内容)


近日,市人社局下发《荆门市惠企惠民人社政策摘要及服务清单》通知,要求各县(市、区)相关单位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全力稳就业保就业促就业。


此次出台的惠民惠企政策共28项,相较以往均有所升级。比如创业担保贷款有所提速,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值得一提的是,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通知指出,自今年1月1日起,经邮政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基层快递网点(含从事快递业务且有雇工的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中使用的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含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多重劳动关系用工等,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本次出台的28项惠企惠民政策涉及就业创业类、社会保险类、人事人才类、劳动监察类四大类。(记者方哲 通讯员姚鉴)


荆门市惠企惠民人社政策摘要


一、就业创业类


1.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比例15%(职工超过100人的企业占比8%),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500万元。对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未达到创业担保贷款招用人员规定比例的,根据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300万元(含)以内的,按政策规定予以贴息;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由贷款人自行承担利息。(责任单位:就业局)


2.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按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创业,经营1年以上,按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创业人员在我市初次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按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就业局、就业科)


3.创业场租补贴。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荆门市内初次创业租用经营场地,正常经营半年以上,按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场租水电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就业局、就业科)


4.大学生创业项目资金扶持。对在校及毕业5年内大学生在我市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6个月以上的,经评审后,按规定给予5万至50万元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就业科)


5.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应届毕业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就业局)


6.引进劳动力奖补。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校和职业院校以及经纪人为中心城区企业引进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中级工(四级职业技能等级)及以上技能人才、一般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满1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分别按500元/人、400元/人、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就业局、就业科)


7.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服务,并引导到我市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就业局、就业科)


8.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位招用或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分别计算。(责任单位:就业局、就业科)


9.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就业局、就业科)


10.公益性岗位补贴。对符合条件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在到期退出公益性岗位后重新认定,再次按程序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责任单位:就业局、就业科)


11.一次性就业补贴。企业吸纳退役3年以内退役军人,或企业、扶贫车间等载体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吸纳脱贫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奖补。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1000元/人的标准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中心城区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吸纳外地人员(非中心城区以外人员)就业并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就业局、就业科)


1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内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就业局、就业科)


13.就业生活补助。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中心城区企业新招录的全日制本科生,承诺在中心城区连续最低工作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首次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的,每年给予个人1万元的生活补助,连续补助2年;全日制本科以下人员到中心城区企业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个人3600元的生活补助。(责任单位:就业局、就业科)


14.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对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参保1年及以上人员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不超过500元/人、月,参保不足1年人员的发放标准不超过300元/人、月。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申领的次月按月发放,发放不超过6个月。(对2021年12月31日之前失业的人员,政策受理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步办理失业登记。(责任单位:就业局、就业科)


15.技能提升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36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且取得所在岗位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人、中级(四级)1500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就业局、就业科)


16.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九类人员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就业局、就业科)


17.岗前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九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按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就业局)


18.就业见习补贴。鼓励引导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就业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责任单位:人才局、就业科)


19.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中心城区企业实习实训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按照10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实习实训补贴,最多发放3个月,实习期少于15个工作日的不发放补贴,实习期15个工作日以上1个月以内的按日计发补贴。(责任单位:人才局、就业科)


二、社会保险类


20.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一年至2022年4月30日。(责任单位:结算中心)


三、人事人才类


21.“一企一策”技能人才评价认定。指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把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竞赛评价、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开展“一企一策”技能人才评价认定。(责任单位:鉴定中心)


2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理论培训内容均可申报线上培训,实操内容可在疫情结束后组织实施,补贴标准和经办按规定执行。(责任科室:职建科)


23.大学生“三支一扶”及优惠政策。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对“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按规定落实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和安家费,服务期满可享受公务员定向考录、事业单位专项招聘等优惠政策。(责任科室:市场科)


24.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推荐高层次人才倾斜政策。在推荐“国务院特殊津贴”人选、选拔“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评选“楚才引领计划”名师、名医、青年人才等各类人才项目中,向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各地、各单位应优先推荐疫情防控一线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责任科室:专技科)


25.加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放管服”力度。加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放管服”力度。(1)荆门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岗位等级为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或招聘对象为博士学历人员的;县(市、区)直事业单位招聘岗位等级为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或招聘对象为硕士学历人员的;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对象为大学本科学历人员的,可以免笔试,采取面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2)对于事业单位招聘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3)县乡基层事业单位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可以拿出一定比例,面向本县、本市户籍(或生源)高校毕业生招聘。(责任科室:事业科)


26.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自2022年1月1日起,经邮政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基层快递网点(含从事快递业务且有雇工的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中使用的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含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多重劳动关系用工等,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大中型快递企业及直属(直营)的基层快递网点,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不属于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责任科室:工伤科)


27.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办法。新冠疫情防控一线人员职称评审倾斜政策。(1)新冠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用人单位没有空岗的,可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推荐申报。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向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2)新冠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只享受一次)。(3)新冠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记大功奖励,经审核可纳入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原则上只享受一次)。(责任科室:职称科)


四、劳动监察类


28.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办法,企业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或保险的形式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支付信用良好的企业可给予减免。(责任单位: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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