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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增值税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银行存款利息


(一)增值税: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收到银行存款利息,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国债利息


(一)增值税:国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 国债利息收入为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三、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一)增值税:地方政府债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四、借款利息


(一)增值税


1.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 免征增值税项目: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3.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对外向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出借款项收到的利息,应计入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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