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合肥市国税局敬(合肥国税局局长胡兴宽)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二稽处〔2020〕90 号


安徽**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4010**835665):


我局自2017年5月15日起对你公司2014年 1 月 1日至 2016年12 月 31 日期间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案件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接受25户企业确定虚开增值税发票2873份,金额324,768,200.04元,申报抵扣税额26,749,824.02元(不含失控发票)。


(一)你公司取得陇西宣恩药业有限公司已被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1298239.83元(详见《虚开发票认证抵扣税款分月统计表》)。


(二)你公司取得陇西县记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被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25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11934732.19元(详见《虚开发票认证抵扣税款分月统计表》)。


(三)你公司取得陇西聚仁药业有限公司已被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493183.59元(2012年8月90986.07元,2012年10月402197.52元)。


(四)你公司取得陇西县龙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被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2013年9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322781.26元。


(五)你公司取得陇西县红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被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2013年9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324627.82元。


(六)你公司取得陇西县记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被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15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10530359.28元(详见《虚开发票认证抵扣税款分月统计表》)。


(七)你公司取得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山南巢湖药业有限公司已被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2份,2016年5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1713754.91元。


(八)你公司取得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山南江涛药业有限公司已被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8份,2016年5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1653973.74元。


(九)你公司取得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山南西洋药业有限公司已被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4份,2016年5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1754718.95元。


(十)你公司取得西藏瑞升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已被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2016年5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300704.60元。


(十一)你公司取得青海省海晏安康中药材有限公司已被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2016年7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644184.78元。


(十二)你公司取得青海省门源安康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2016年7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254604.78元。


(十三)你公司取得贵州阿六忠药业有限公司已被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2016年8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832288.03元。


(十四)你公司取得盐池县皖宁药业有限公司已被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2015年7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424404.32元。


(十五)你公司取得盐池县华海药业有限公司已被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2015年7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714209.97元。


(十六)你公司取得盐池县宏大药业有限公司已被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2015年7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764705.58元。


(十七)你公司取得盐池县海创药业有限公司已被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9份,2015年7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1153662.12元。


(十八)你公司取得盐池县全顺药业有限公司已被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2015年7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431168.20元。


(十九)你公司取得盐池县亚宇药业有限公司已被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2015年7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747721.79元。


(二十)你公司取得盐池县三和药业有限公司已被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2015年7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756189.32元。


(二十一)取得盐池县宏生药业有限公司已被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2015年7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778368.48元。


(二十二)取得盐池县浩宇药业有限公司已被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2015年7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1328433.65元。


(二十三)取得盐池县永顺药业有限公司已被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2015年7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684347.46元。


(二十四)取得盐池县丰发药业有限公司已被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2015年7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721036.41元。


(二十五)取得重庆德森医药有限公司已被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2016年7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91538.44元。


二、处理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一条“…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共计查补增值税税款40,653,940.31元(详见拟查补税款汇总表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第一项“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45775.82元。


(三) 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219618.21元。


(四)依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二条“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813078.81元。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按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等规定,上述问题2012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654,657.8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163,664.46元,2013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8462,488.8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2,115,622.21元,2014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6967497.23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1,741,874.31元,2015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7508981.0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377,247.52元,2016年度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2622164.6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655,541.16元(详见拟查补税款汇总表二)。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应对你公司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从滞纳之日起到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同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并将调账情况向我局报备。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处理上有争议,应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0年5月6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肥东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8月27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