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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优惠政策(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现金为王的财务思维#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征土地增值税。如果 超过 20% 的,应就其 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008 年 11 月 1 日起)。


4.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5.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征收管理


(一)预征管理


1.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2.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 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


(二)纳税地点:


1.法人纳税人:房地产坐落地;


2.自然人纳税人:住所地;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在房地产坐落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


下列属于土地增值税免税或者不征税范围的有()。


A房产所有人将房产赠与直系亲属


B个人销售住房


C个人转让经营性房产


D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个人转让经营性房产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下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B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C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则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纳税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户籍所在地一致时,则在户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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