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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印花税暂行条例多年做法(总结印花税暂行条例多年实践做法)

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我国现行的印花税制是1988年颁布,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对于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培养纳税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现行税制在实际执行中还是存在诸多值得商榷之处。





贴花金额偏小 不符合征税成本原则


如对于非记载资金的其他账簿贴花,实行定额,每件5元。随着电子化时代的到来,会计账簿的无纸化是必然趋势。账簿设置将会依赖于企业自身核算和管理的特点而设置,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随意性。法定(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设置的会计账簿为基础账簿,已经不适应企业财务报表编制和内部管理的需要,税额太小,建议对于账簿贴花予以取消。权证、许可证照按件贴花。实行定额,每件5元,税额太小,不符合经济原则,建议取消。


资金账簿实行定率贴花 应重新明确税基


因印花税的税基为企业资金,包括会计核算上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但是根据现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资本公积项目(科目)核算和列报的范围已经大大扩展,远非原有的资本溢价内容,现有会计准则已将资本公积项目扩展为过渡性质的会计科目,频繁变动的项目是不适宜作为税基的。因而建议自有资金账簿定率贴花的税基应该明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溢价。


为便于税收征纳管理 借款合同适宜单边贴花


建议对于借款合同采用单边贴花模式,即资金出借方贴花,借款方不再贴花。对于资金出借方,其是以资金拆借为营生的,资金借出频繁,而对于借入方,特别是对于中小型实体企业来说,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借款笔数是极为有限的,因而印花税税负很轻,但是确实又成为企业的一项不能忘却的任务,增加了企业无形的负担。实际付出是现实的负担,而不能忘记这些细微的税种则成为企业无形的枷锁。采用单边征收模式,不仅仅是便于税收的征纳管理,同时也是以实际行动为实体经济解困。


恰当设置产权转移印花税 抑制房产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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