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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第285(刑法294条2018年司法解释)

日前,第二期智联检察“大家讲堂”在国家检察官学院上海分院开讲。此次讲堂邀请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李翔讲授《网络犯罪相关法律规定及问题研究》。


李翔教授从网络犯罪的定义及分类、典型网络犯罪、传统犯罪网络化三部分进行解读。


典型网络犯罪


典型网络犯罪的立法演变


网络谣言


与传统造谣伤人相比,网络谣言存在成本低、扩散快、危害大的特点,因此立法不断加大对网络谣言行为的打击力度。


1997《刑法》第181条规定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增设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捏造事实并散布、篡改事实并散布以及明知是捏造的事实予以散布,并造成相关后果的行为可以构成诽谤罪;编造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第291条之一第2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在办案中要注意,寻衅滋事罪刑期设置高于编造、故意传播虚信息罪的刑期,认定寻衅滋事罪时,要注重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量刑平衡问题。


网络诈骗


与传统诈骗相比,网络诈骗存在手法隐蔽、对象不特定、行为跨地域等特点,在定罪量刑上,对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明思路上可以突破传统诈骗要求的犯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一一对应”。


智联检察“大家讲堂”


为大力推进上海智联检察专业化建设,落实网络强国战略,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上海检察机关智联检察研究中心专门开设智联检察“大家讲堂”,邀请知名学者、行政监管部门、司法实务部门专家以及网络企业专业人士作为主讲人,重点围绕网络发展趋势及前沿问题、网络犯罪司法实践重点难点等内容,为上海检察机关网络犯罪办案人员进行专业化授课,着力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专业能力强的智联检察办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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