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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未缴(广东省没有按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广东2022年1月补发过渡性养老金吗?过渡性养老金不存在补发的问题,都是在办理退休时统一进行计算,作为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每月按时发放到退休人员的银行账户之中,不存在单独补发过渡性养老金的问题。



我国的养老金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的,一是基础养老金;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三是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国发(1978)2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在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分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在本决定实施之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之后办理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享受养老金待遇,在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由于个人账户偏少,因此还要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是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后过渡阶段设立的一种养老金,所谓的过渡性阶段,主要是新老两种退休制度之间衔接的过渡期。由于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所有的人都必须要缴纳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达到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才能办理退休。但是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也是为国家工作的体现,所以凡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虽然没有实际缴费,但是要视同缴费,这就是大家所说的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由于没有实际缴费,在计算养老金时,由于个人账户是从实际缴费以后才开始建立的,对于视同缴费年限比较长的人,由于个人账户资金的积累只有几年或是10年左右的时间,在计算养老金时如果只计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这部分人员的养老金就会减少,为了确保在过渡期内办理退休的人员养老金水平不会低于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的人员,或是养老金能与新制度建立以后的人员在同等水平,所以采取增加过渡性养老金的方式进行弥补。



广东省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区,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在全国是处于前列的,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的规定精神,如果在1998年1月1日之前缴纳养老保险的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干部和固定工,在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之前的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


按照这个规定,广东省1998年1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在保持原有养老金水平不变的同时,还要统一对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调整,如果按照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调整以后低于原有养老金的,按照原有的养老金标准执行,如果高于原有的养老金水平的才需要补发。1998年1月1日之前退休的人员到现在时间已经过去了23年,该补发的早已经补发,不会拖到2022年1月来补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从2014年开始实施养老保险的缴费制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在2014年10月之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之后办理退休的人员也是视同缴费年限高于实际缴费年限,在养老金计算时除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也还要增发过渡性养老金。



在2014年10月之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之后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算是按照新老两种办法对比计算,在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时,其高出的部分需要按照10年过渡期的比例计发,在养老金计算办法已经理顺的地方,其高出的部分养老金是要按比例每月计发的,在没有理顺的地方是按照老制度计算的办法执行,对于高出的部分就存在要补发的问题。


但这种补发不是过渡性养老金,而是按照新老办法计算的差额部分的补发。有的是按月已经发放到位,有的还没有发放到位,所以存在一个补发的时间问题,至于广东的这部分养老金是不是在2022年1月补发,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消息公布。



综上所述,广东在2022年1月是否要补发过渡性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属于养老金的组成部分,每月已经过按月发放的退休人员的银行账户之中,不存在还要补发的问题。只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新办法与老办法计算的差额部分,如果没有计发到位的还存在补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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