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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报废车处理(甘肃省报废车辆回收管理办法)

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但总有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


无证驾驶


甚至伪造驾驶证


驾驶报废车


结果......




案例一

2021年6月23日,执勤民警在对一辆由甘肃玉门驶往青海大柴旦方向的车牌号为蒙B·5**5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有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四川籍驾驶人张某于2016年11月1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吊销其驾驶证后,为继续驾驶机动车,张某便在网上花费200元购买了假证,其所驾驶车辆也已达到报废标准且存在多项违法未处理,机动车为查封状态。


张某对自己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达到报废年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阿克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并移交刑警大队作进一步处理。


案例二

2021年6月28日,机动车驾驶人张某驾驶号牌为甘·C1**28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长草沟公安检查站,在接受执勤交警检查时冒用他人驾驶证,被当场查获。



经核查,机动车驾驶人张某持有B1B2驾驶证,在自知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下,冒用同车驾驶人刘某所持有的A1A2驾驶证企图蒙混过关,见事情败露,张某只好交代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驾驶证被吊销后,应通过重新参加相关考试依法获取驾驶证,而不能通过变造、伪造或者买卖等方式获取驾驶证,持这种驾驶证上路,不仅违反交通法规,给自己及他人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也可能会因触犯刑法而获刑。


耍小聪明始终不会得逞,


切勿逾越法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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