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办法 二十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的通知)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4日,被告收到第三人出具的《关于重庆黄金专案的稽查建议书》,其中载明“反映武汉有研中贵实业有限公司(母公司)、武汉金钱树新材料有限公司(子公司)连续两年税负明显偏低且企业在经营活动存在购销品名明显不匹配,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虚低的行为”,“鉴于上述三家企业短期内开票金额巨大,存在巨大虚开嫌疑,为了避免企业继续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税款损失,现将该案案情转交你局,建议对上述三户企业武汉有研中贵实业有限公司、武汉金钱树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汇滕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控票为妥”。被告收到以上建议函后,于同日将原告列为风险纳税人,对其进行控票处理,限制原告通过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告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时,系统提示已进入锁死期无法开具发票。原告不服,提起本次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江汉区税务局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的锁定原告金税盘税控设备的行为。


法院判决:


第三人经调查认定上诉人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行为,向被上诉人作出《关于重庆黄金专案的稽查建议书》,被上诉人据此依职权对上诉人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其行为有法可依。


要点提示: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本案中,原告的住所地为武汉市江汉区,被告依法享有对其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的职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本案中,第三人依法享有对原告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虚低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第三人在收到相关线索后,对企业纳税申报、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原告短期内开票金额巨大,存在重大虚开嫌疑,故根据国税发〔2010〕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第四条,向本案被告发出了《关于重庆黄金专案的稽查建议书》。被告根据第三人的建议,认定原告存在《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的情形,从而依据《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原告采取限制性措施,并无不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