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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解读(《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



1.合同流:购销合同或协议;


2.货物流:对方的发货单及企业的入库单、验收单;


3. 发票流:发票抵扣联;


4. 现金流:付款单据如银行回单或收款收据;


5.运输流:物流资料如运输合同或运输发票;


6.如果虚开票所记载的货物已经销售,还需要准备相关货物的销售资料;


7.与该业务相关的上游企业的联系人员的信息;


8.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其他资料。


二、 摸清上游企业情况


1.与出票方取得联系,了解上游企业目前的情况


2.落实该发票的基本情况,查明发票被列入虚开票的原因。


三、 申请给予所得税税前扣除处理,减少可能产生的罚款和滞纳金的应对措施


(一)证明业务真实,取得虚假发票完全不知情


与上游企业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与交易的实际情况相符,并且,对取得的发票系虚开完全不知情,整个业务过程并无任何恶意。如果上游企业发票行为查实为虚开,取得上游企业的增值税发票的过程符合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条件,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二)支出是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该笔支出作为成本扣除,业务真实,金额准确,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证明上游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补开、换开发票。


如果公司多次联系该上游企业负责人及经办人无果。或通过互联网查询发现,该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三)如果公司为A级纳税人,可不作补税等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四)符合善意取得问题发票政策从轻原则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按照现行规定,仅做进项税额转出,不做不得扣除处理,甚至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四、 回应税务机关的质询


回应税务机关的质询态度要态度要诚恳、谨慎;口径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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