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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环保税细则(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


《办法》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申报与评估的要求。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未建成绿色矿山的违约责任。


新建矿山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原则上正式投产后1年内须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未通过的给予6个月整改期。


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剩余储量可开采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原则上可不申报绿色矿山,但应当参照绿色矿山的标准和要求开展生产和管理,在矿山关闭前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修复义务。


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生产矿山企业的协商,签订采矿权出让补充协议,将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协议内容。鼓励大型(生产规模)生产矿山3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其他生产矿山应当明确绿色矿山创建计划,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


《办法》指出绿色矿山享受政策支持。


矿山企业自纳入绿色矿山名录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土地、生态修复、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


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地方要积极协调财政资金,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绿色矿山企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和50%的,分别减按75%、50%征收环境保护税。


推进绿色矿山与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程,开展绿色矿山相关金融产品创新。鼓励银行机构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积极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将绿色矿山企业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为金融机构办理融资服务提供支撑。


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


此外,《办法》要求各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分别按照不低于5%、10%、20%的年度抽查比例,组织对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督促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绿色矿山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同意后,移出绿色矿山名录,不再享受相应支持政策。被移出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经整改到位并通过评估核查后可重新纳入。


(一)矿山闭坑、破产或政策性关停的;


(二)绿色矿山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经整改仍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


(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


(四)矿山企业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


(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或生态环境事故的;


(六)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严重失信名单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不宜继续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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