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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


1、超过5年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泰税二稽罚[2022]17号


案件名称 泰州市***塑业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在2015年8月共取得南京格普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8月1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200144130,货物名称为“铁屑”,发票号码为25136078-25136080,货物名称为铁屑,开票金额合计297320.51元,税额合计50544.49元,发票号码为25136078是作废发票,你单位未认证抵扣税款,其他2份发票于2015年8月30日认证并当月抵扣33701.41元。你单位在2015年10月-2016年6月共取得南京豪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发票号码为26676488,2015年10月30日认证并当月抵扣税额16738.46元;发票号码为24440697,2015年12月29日认证并当月抵扣税额16843.08元;发票号码为24493045,2016年5月29日认证并当月抵扣税额16782.05元;发票号码24493046,2016年6月30日认证并当月抵扣税额16920.09元。


经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沈某,你单位实际上没有与南京格普贸易有限公司、南京豪旷贸易有限公司直接发生业务往来,相关账簿资料已全部遗失。经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确认,南京格普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8月1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为虚开(协查编号:43201000321101898276),南京豪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协查编号:43201000321101898820)


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由于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最后抵扣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6月,增值税实际申报时间为2016年7月7日,而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时间为2021年10月18日,已超出五年。故对你单位偷税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纳税人名称 泰州市***塑业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0742Q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罚款3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3-0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3-0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个体户超过定额不申报属于偷税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绍兴市上虞区***茶馆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30***NL898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税二稽罚〔2022〕13号


违法行为类型(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 偷税


处罚事由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该(个体工商户)每月实际销售额已超出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20年不含税销售额合计607416.7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111.2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结果 罚款5,466.75元


处罚生效期 2022/2/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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