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余姚市***电器有限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相关文书公告送达如下: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相关决定及法律依据 | 文书名称 | 文书文号 |
1 | 余姚市***电器有限公司 | 祝*** | 1.用支付开票费收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 2.收用第三方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 上述二项违法事实,应追缴增值税251367.55元,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568.38元,应追缴企业所得税230758.46元,共应追缴税款494694.39元。 该单位未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59695.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处以罚款: 1.处以偷逃增值税251367.55元的100%的罚款,计251367.55元。 2.处以偷逃城市维护建设税12568.38元的100%的罚款,计12568.38元。 3.处以偷逃企业所得税238258.46元的100%的罚款,计238258.4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应处罚款,建议处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的罚款,计59695.00元,合计罚款561889.39元。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甬税稽二罚告〔2021〕349号 |
以上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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