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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会保险法实施办法全文(湖北省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对年龄满18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快递员,可优先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其中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属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黄石公布的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其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与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终止用工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黄石将通过商(商业保险)保(工伤保险)合作模式,探索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补充工伤保险业务。推进工伤24小时申报备案制度,探索提供更灵活、更便利的经办管理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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