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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立法困难(房地产税立法对房地产的影响)


日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G20税收高级别研讨会上表态,应该积极推动房地产税制改革,解决收入分配问题。他认为,这是一个难题,但也义无反顾地要做。


一、房地产税立法势在必行,但困难重重


改革,就是要改变现行体制中不合理的地方。对于房地产的种种不合理现象,大家颇多共识,那么,房地产税制改革,其主要问题是什么,是否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大致而言,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吧:


1、现行的土地财政,其不可持续性越来越明显;


2、日渐失控的房价,给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越来越多不确定因素;


3、房地产未纳入财税体制,税收调节机制无法发挥。


事实上,房地产税制改革早已启动,但一直未能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原因何在,最关键的问题,是因为房地产立法面临诸多难题,且环环相扣,列举如下:


1、法理难题:房地产税,顾名思义,就是收取“房”和“地”的税,大家都知道,“房”和“地”联系密切,但两者并非是一回事。“房”本身是贬值的,也就是说如果放到企业会计帐薄中是可以计提折旧充当成本的,真正升值的是“地”,但是,由于在我国,土地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大家所拥有的,仅仅是“地”的使用权,其产权并没有转移,也就是说,土地升值的最终受益者是国家和集体,而大部分个人,在购买商品房时已经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如今再次向其征缴“房地产税”,法理上似乎存疑。


2、征管难题:我国现有的房屋类型除了商品房之外,还有福利分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包括农村住房等。这些类型的房子其土地权属与商品房性质可能并不同。即使是商品房,由于部分楼盘当年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期较短,目前已经到期或接近到期,这些都是历史遗留的问题,如果全面征收房地产税,大面积征收房地产税,无论在技术上、民意上,以及标准上都面临很多困难。


3、效果难题:当前,适合我国个人的投资产品尚比较匮乏,房地产事实上满足了不少家庭的投资需求,同时也不断推涨房价。房地产税的推出,有可能缓解房价失控的危险,但另一方面,如果推出的措施不为市场认可,房价出现大幅波动,有可能会对金融系统的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不确定因素。此外,“房地产税”,会涉及到一个所谓“自用”免征额的确定问题,从目前主流的观点,免征额主要根据面积来确定的,但是,只论面积不论区域的做法,直接无视了级差地租的差别,这种做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有待商榷。从沪渝两地的试点情况看,实施的效果并不在于收取了多少税,而是引导全国的购房资金往“小而贵”的一二线城市聚集。,


除了上述难题之外,由于房地产的税制改革,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还将掺杂着利益团体、去库存、征收手段、公平性等一系列复杂因素。因此,体现在房地产税的立法方面,就显得困难重重了。


二、破解房地产税立法难题,不妨换个思路


房地产一头关连着国民经济,一头关连着是百姓生计,财政也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抓紧实现房地产立法,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因此,困难再多,也得设法破解。


解决问题,首先要找到问题的根源。让我们再来重温一下楼部长的讲话:积极推动房地产税制改革,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看来,高层当前是把房地产税制改革的目标,定位在解决收入分配问题上。


从宏观的意义上说,税收天然具有调节收入,实现二次分配的作用,而且,中国当前 “贫富差距悬殊问题”确实也日趋严重,需要解决。不过,笔者认为:通过房地税的征收来实现对居民财富再分配,至少在现阶段不能成为房地产税立法的主要目标。事实上,缓解“贫富差距过大”的功能,更多需要依靠加强所得税,包括出售房地产获利的资本利得等税种的征管来起作用。而房地产税的推出,在规范税费收取的基础上,更多地是要改变对房产购买成本过高,但持有成本过低这一结构性问题,是中国经济制度结构性“供给侧改革”的问题。


如果按照这个思路去考虑,房产税的立法,或许就没有那么困难了。概括地说,就是“费改税,双轨制”六个字,其基本模式如下:


逐步取消土地出让金制度,将土地出让金纳入房地产税,逐年征收。其中:(1)法律生效之前已售商品房,在土地使用权期未满之前,不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纳入房产税征收范围;其他类型的住房,经当地政府核定其土地权属以后,决定是否征收或征收比例;(2)法律生效之后开发的各类住房,一律“费改税”,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建成出售后征收房地产税;(3)法律生效之前已建但尚未销售的商品房,经开发商申请,也可以楼盘为单位,整体实施“费改税”;但已经起售的楼盘只能实行原办法;(4)建筑物存续期间,必须无条件保证该土地的使用权非经特别程序不得收回。


采取以上措施,最核心的意义在于:


(1)通过实行“费改税”,在税收法定的基础上,确立并规范了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原则;此外,可以有更丰富的手段,逐步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为深化改革赢得时间;再者,实行“费改税”,与“土地出让金”不重复征收,更具公平也更符合法理。


(2)“双轨制”的设计,另辟路径,着眼增量,对存量商品房暂不触及,既解决了房价过快上涨的问题,又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房地产作为投资产品的属性,满足了市场对投资的需求,实际上是起到了“分流泄洪”的作用,解决了当前“按下葫芦浮起瓢”的难题,保证改革的平稳推进。


(3)现实生活中,国内各阶层的经济状况有巨大的区别。在市场上实行双轨制,可以给大家以更多的选择,比如年轻人会选择购买成本低,但持有持本较高的房子;而经济条件较好的,有余钱的人,则可以选择购买成本较高,但持有成本低的房子,对于改善型的家庭和个人,也增加了选项,这是尊重现实的表现;双轨运行的终极目标,是实现最终并轨,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时间换取空间。


三、“税改费,双轨制”,可以成为当前中国社会关于房地产税立法的最大公约数


“费改税、双轨制”模式,兼顾到了中国社会绝大多数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可能是最能为社会各方所接受的一种制度安排,在此种安排下:


中央政府顺利推进了税收体制改革,确定了最终并轨的路线图,进一步厘清了中央和地方财政结构等问题,并逐步化解当前房地产所集聚风险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地方政府在去产能,推进城镇化方面,降低了门槛,丰富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手段,更重要的是,由于税收较之费收更加刚性、严格,从长期看,地方政府为了获得长久的税源,必须持续地提升其治理能力和水平;


政策推行以后,房地产市场的产品会大大丰富,交易量也会趋于活跃,无论是刚需型、改善型,还是投资型的普通民众,其选择性大大增加,可以在更加多元化的市场中各取所需。


金融系统房地产业务出现系统性风险的概率大幅缩小,而且新政实施之后会带来大量安全性较好的高质量业务;此外,地方政府发债的需求会大量增加,也给金融企业带来新的业务;


随着房地产交易的逐渐活跃,将带动家居家装家电等一系列内需,对于整个实体经济具有很大的带动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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