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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兑换管理条例(外汇兑换人民币的相关规定)

这一期我们来聊一聊中国的外汇制度变化。


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中国外汇制度大概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1980年。外汇实行高度集中管理,1950 年《外汇分配使用暂行办法》规定,全国各地的外汇收入一律由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统一掌握和分配使用。外汇分配的具体原则是:先中央后地方、先公后私。但是地方和私人很难拿到外汇分配。


说说当时的侨汇券制度:侨汇券是指海外华人华侨给国内亲属的外汇汇款,当时个人是不能直接取回海外亲属寄过来的外币的,但国家会对应发给取款人侨汇券。如图:



侨汇券的面额与人民币等值,购买商品时,价格上有一定的优惠,但是优惠也是有限的。


第二阶段:1980年—1996年的转轨时期。中心思想仍然是“集中管理、统一经营”,但也有所变化。


一是开始实行外汇留存制度,出口贸易较多的企业可以保留部分外汇,而不要求全部结算为人民币。针对个人也是如此,侨汇或者个人所得外汇不要求全部按官方汇率结算为人民币。


二是出现了外汇调剂市场。即有外汇留存的单位和需要外汇的单位可以实现外汇交易,1990年以后,个人也能在外汇调剂市场购汇,当然都是有额度限制的。


其中官方汇率与实际交易价格有明显的差异。如图所示:



三是实行外汇兑换券制度。与过去的侨汇券差不多,不多说。


第三阶段:1996年至今。中心思想是在 第二阶段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管制,增大交易额度。1996 年 1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指出,“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但要注意有“经常性”一词。


对于个人的购汇政策变化:1994 年 出台的《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兑付外汇的有关规定》指出,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国内金融机构可以给予一定的外汇兑换额度。


2004年这一额度扩大到1万美元以下,个人凭身份证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2006年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每人每年2万美元。2007年再次扩大到每人每年5万美元。


综上所述:我国的外汇管理是逐步开放的,早期因为外汇不足,所以实行“集中管理”,尽可能地集中外汇,用于国际贸易;等到国家外汇储备开始充足之后,就对企业和个人逐步开放,这才会出现大量中国人出国旅游、留学、消费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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