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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务规则71号现行有效吗(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20年还执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国库中的资金并不全是政府收入。例如,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缴入国库,形成国库资金,这些资金是政府债务收入。自1994年起,财政收入不包括债务收入。《关于1993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4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提出:同上年比较,国内外债务收支编列和财政赤字的计算口径也有一些变化。主要是过去我们是把债务收入计算在总收入内,把归还债务本息支出计算在总支出内,收支相抵后的差额,作为财政硬赤字,并通过向人民银行借款弥补。对于这种列法,国内外不少专家学者都提出过不同意见。为了更好地反映国家正常财政收支的平衡状况和债务规模,从今年起,我们对赤字编列口径作了调整,调整后的债务收入不包括在预算总收入之内,归还债务本息支出也不包括在预算总支出之内,财政收支的差额全部通过债务弥补。同时,到期需归还的国内外债务本息,也通过借债来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13年4月,财政部印发了《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明确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1号)第十五条规定: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第十五条规定: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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