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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增值税留抵发票退税(增值税留抵退税城建税计税依据减除)

建筑施工企业流动性大,异地施工项目多,为节约税收等管理成本,并应地方政府要求,其组织形式一般设立分公司或事业部,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预缴企业所得税,由集团公司在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核算模式能否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集团公司承接工程项目投入资金量大,建设周期长,签约后先预收部分工程款,余款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分期开票结算,此类项目为垫资项目。这种商业模式可能涉及增量留抵退税。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对建筑业纳税义务时间作了调整,第三条明确了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按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建筑业纳税义务时间是在发生应税行为并按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建筑施工企业分公司作为独立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分公司的业务操作流程为:预收款-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价款结算。相应的增值税处理为:预缴税款-抵扣进项税-增量留抵退税-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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