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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623号公告全文(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原文)

问:全面营改增后,对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有何要求?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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