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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一揽子协议(俩口子签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降低?碰到一方称收入水平下降和再婚再育的影响,要求降低抚养费,法院会怎么判?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二审最终驳回男方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诉请,依法改判男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抚养费。


7000元的抚养费,我付不起了


袁亮的这条信息,并不在方晴的意料之外——从去年开始,他就提过要降低小浩的抚养费了,理由是受疫情影响,他创业的公司亏损严重,加上他又再婚再育,实在负担不起每个月7000元的抚养费。


往事一下涌上了方晴的心头。2018年9月,方晴和袁亮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小浩归方晴抚养,袁亮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按方晴的说法,7000元的抚养费,是根据当时袁亮的收入,以及方晴家人没法照看小孩、需要请住家保姆等一系列因素,两人共同商定的。二人在协议上也表示,鼓励对方尽快找到真爱和幸福。


离婚后,虽然有时会迟,但方晴每个月还是收到了袁亮转来的抚养费,袁亮也会来探望小浩,直到袁亮2019年再婚。


法院怎么判?


方晴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要求袁亮补付之前拖欠的抚养费1.8万元,并自2020年12月起每月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7000元。袁亮提出反诉,称2020年9月前已克服收入下降和再婚再育的压力,一直足额支付抚养费,但现在无力支付了,且孩子的实际需求并不要这么多,要求将孩子的抚养费自2020年9月起降低为每月3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袁亮应补付抚养费1.8万元,并根据袁亮创业受疫情影响、再婚再育和小浩的每月开支情况,将小浩的抚养费调整至每月5000元。


方晴、袁亮均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二人坚持一审的诉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袁亮应支付的抚养费标准是多少,以及一审法院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月抚养费7000元调整为5000元依据是否充分。对此,上海一中院认为:


首先,袁亮与方晴离婚时,不仅签署了在民政部门备案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还签署了双方私下的《离婚协议书》,在两份协议中,对于抚养费均约定为每月7000元,可见,双方对于抚养费的金额系深思熟虑后的结果。而且,从离婚后抚养费的实际支付情况看,虽有迟延支付之情形,但在一年多近两年的时间里,袁亮均能足额支付抚养费,可见当时约定的金额亦未超出袁亮的支付能力。因此,如不存在支付方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况,双方理应恪守离婚当时的约定。


其次,就袁亮提出降低抚养费的几点理由而言。关于再婚再育和小浩的实际生活需要的理由,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袁亮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并未以是否再婚再育或小浩实际需要多少学习生活成本作为考量来计算抚养费金额;反而,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抚养费每月7000元的同时,还承诺鼓励对方尽快找到真爱和幸福,明显再婚再育与否和当时承诺的抚养费金额之间没有关联。故现袁亮以该理由要求降低曾经约定的抚养费金额,缺乏依据。关于新冠疫情期间收入下降的问题,本案中,袁亮与方晴微信沟通过程中,确实提及新冠疫情对其收入造成一定影响,但纵观本案,袁亮除口头所称,并未提供起码之证据证明其当前经济状况相较于离婚当时已发生明显下降。故上述理由,亦无据可循,上海一中院难予采信。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袁亮上诉请求,判决袁亮补付抚养费1.8万元,并改判袁亮自2020年12月起支付小浩抚养费7000元,至小浩18周岁止。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审判长潘静波指出,离婚协议系双方为离婚而达成的一揽子约定,其中既会包括与身份关系紧密相关的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也会包含更具财产属性的财产分割问题,但不论内容为何,均是曾经的婚姻双方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达成的综合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已经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应该遵照履行、严肃对待,不能轻易更改,否则对另一方而言,有失公允。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不直接抚养一方整体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再行支付将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等特定情形,才应考量降低抚养费诉请的合理性。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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