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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适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吗(20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服务费、刷卡手续费、转账汇款手续费降低,票据业务取消收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又可以减负了!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通知中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问题推出了新的政策。





手续费降低取消

一、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


鼓励商业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管理费,下同)和年费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


二、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


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下同)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


实际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继续执行实际收费标准。


人民银行指导清算机构对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单笔10万元以下的交易按照现行费率9折实行优惠。


银行卡清算机构免收小微企业卡、单位结算卡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


三、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


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


四、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银行卡清算机构协调成员机构,对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9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对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继续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7.8折优惠。


收单机构应同步降低对商户的收单服务费,切实将发卡行、银行卡清算机构让利传导至商户。


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为3年;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商户),其余措施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具体实施要求

一、规范支付手续费收费行为


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应当对支付手续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切实清理重复、捆绑、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不得采取先升后降、转嫁成本等方式变相提高支付手续费。


二、加强价格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发布)等法律法规对支付手续费进行公示。对于调整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应当在官方网站、应用程序(APP)和营业网点以醒目方式进行公示。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开展广泛宣传,做好政策解读。


三、准确界定客户身份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通过精细化、动态化客户管理方式科学界定小微企业客户。对于无法准确界定的客户,应当按照“应降尽降”原则,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降费措施执行。


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根据上述降费措施制定具体业务、技术实施方案及应急预案,开展系统联调测试,确保调整后系统顺利上线并稳定运行。


五、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对于误收费、多收费等情况应当健全费用退还机制,最大限度简化退费办理手续和流程。


六、及时总结报告


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总结梳理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执行情况,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半年内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进行报告。




扶贫税收优惠政策延长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多项优惠政策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其中有关税收政策重点提及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干货总结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1、本通知适用对象有哪些变化?


答:重点群体创业中新增加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2、本通知所称“重点群体创业”范围有哪些?


答:重点群体创业企业由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扩大到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


3、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是否可以享受此政策?


答:(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均可以享受此政策。


4、本通知优惠扣除标准有哪些变化?


答:从事个体经营的,扣减限额标准由每户每年8000元提高至120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吸纳就业的,扣减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至6000元,在3年内按实际招工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5、优惠政策是否可以重复享受?


答: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1、企业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扶贫捐赠可以据实扣除?


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目标脱贫地区”具体指哪些?


答:“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企业如有需要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查阅或问询。


3、本通知其他注意点?


(1)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2)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1、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扶贫捐赠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目标脱贫地区”具体指哪些?


答:“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查阅或问询。


3、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法追回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办理?


答: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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