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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设事业费的会计分录(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问题一:


什么样的行业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


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行业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题二: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上缴国税还是地税?


答复:


随同增值税一起上缴国税局。


问题三:


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计算?


答复:


应缴费额=含税销售额×3%


(1)提供广告服务的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支付的广告服


务含税价款)×3%


(2)提供娱乐服务的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注意:


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所依据的销售额是包含增值税的含税销售额,这是与其他税费的一个重要的区别点。


问题四: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有免征的优惠政策?


答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题五: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期纳税申报的时候申报哪些报表?


答复:


(1)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应当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还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2)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应当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问题六:


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账务处理?


答复:


(1)计提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2)上缴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贷:银行存款


问题七


广告设计是否缴纳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


广告设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范畴,并不属于广告服务,所以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题八:


实物广告制作是否缴纳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


实物广告制作缴纳增值税,不属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财税〔2016〕25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5)《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因此,广告设计、创意策划等服务虽然名称中带有广告或有广告公司兼营此方面的业务,但实际上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范畴,并不属于广告服务,所以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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