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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子女教育经费(支出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29万元)

我公司是重庆市的一家企业,给职工子女发放上大学的奖励金。请问发放的这笔奖励金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综上,你企业发放给职工子女上大学的奖励金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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