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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固定资产需付什么原始凭证(处置固定资产需要哪些原始凭证)


引言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尤其是原始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高院的观点各异。


Part1 公报案例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4642号


裁判观点:


至于佳华公司要求查阅自2010年4月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含总账、各自明细账、往来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表、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等)的诉讼请求,因佳华公司向佳华学院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了理由,其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有相应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佳华学院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1年第8期)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因此,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据此,四上诉人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Part2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


裁判观点:


富巴公司系海融博信公司的股东,股东对于公司的运营状况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公司的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原始凭证,二审判决未支持富巴公司查阅海融博信公司原始凭证的请求,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未赋予股东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富巴公司依据以上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之主张,不能成立。


2、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635号


裁判观点: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然而基于利益平衡以及确保信息真实的考虑,知情权范围不宜限定在一个不可伸缩的区域,尤其对于人合性较高的有限责任公司,严格限定知情权范围并不利于实现知情权制度设置的目的。因此,二审判决支持捷成公司查阅北方食品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Part3 各地方高院典型案例


一图即可识别各地高院观点 建议收藏备用


A. 支持查阅原始凭证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链接:(2020)沪民申1013号


裁判观点:


会计账簿确实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但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原始凭证才能反映出来。故一审法院综合考量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理由、查阅原始凭证的用途、兼顾股东权利与公司利益的保护,判令张胜可查阅会计凭证,适用法律正确。


该院其他案例:(2019)沪民申1688号、(2019)沪民申1617号、(2018)沪民申1051号、(2010)沪高民二(商)终字第86号。


2、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链接:(2020)黑民终463号


裁判观点:


贝莱木公司和金牌公司是否有权查阅申格公司的会计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贝莱木公司和金牌公司作为申格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申格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本院认为,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登记的依据,是验证会计账簿的真实性不可缺少的部分,股东知情权中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亦应当包含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赋予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符合保护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因此,一审判决贝莱木公司和金牌公司查阅会计凭证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链接:(2020)鲁02民终9997号


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戚积纶、丁景杰是否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对于股东查阅范围,虽然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但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不允许查阅会计凭证,且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法规定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对于制作会计账簿的基础性材料的查阅,亦不违反法律规定。股东知情权之立法本意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没有证据证明股东行使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可以使股东全面了解公司真实经营、财务状况,符合立法本意。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该院其他案例:(2020)鲁民终760号、(2019)鲁民终272号、(2017)鲁民终1174号、(2015)鲁民提字第437号


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链接:(2011)晋民终字第197号


裁判观点:


关于明讯投资有限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问题。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的规定,支持了明讯投资有限公司查阅、复制、摘抄山西福晋纺织机械有限公司1992年至2008年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查阅山西福晋纺织机械有限公司1992年至2008的会计帐簿、原始会计凭证的请求;明讯投资有限公司要求摘抄、复制山西福晋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未支持并无不当。


5、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链接:(2017)陕民申286号


裁判观点: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结合《会计法》相关的规定,公司股东查阅与公司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会计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亦应认定为公司股东知情权内容的组成部分。


6、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链接:(2019)皖民终291号


裁判观点:


尽管《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由此可见,会计凭证系记账的重要依据,对会计账簿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异议时,会计凭证是必不可少的判断依据,而不查阅原始凭证,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的真正经营状况。故一审判决对汪宏卫要求查阅大蔚置业公司成立之日至今的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7、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链接:(2019)闽民申3943号


裁判观点:


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所载内容的原始资料,是会计账簿记载内容真实性得以验证的证据。若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原始凭证,股东很难真正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东的知情权无法得到实际、充分的落实。故原审判令东奥公司向黄志荣提供会计凭证供查阅,并无不当。


该院其他案例:(2019)闽民申1818号、(2019)闽民申806号、(2018)闽民终1196号、(2018)闽民终674号


8、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链接:(2021)赣民终206号


裁判观点:


对于公司的会计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各项经济业务事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因此,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契约等有关资产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也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查阅与公司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会计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亦应认定为公司股东知情权内容的组成部分。


9、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链接:(2018)鄂民终1026号


裁判观点:


虽然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等原始凭证是否属于查阅范围,但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是保障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真实信息,而了解这些情况的重要途径就是通过查阅会计账簿及相应的原始凭证了解公司财务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关于“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关于“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以及第十五条关于“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规定,股东只有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才能真正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香港盛达公司诉请查阅的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等原始凭证均属于登记会计账簿的附件,故应纳入股东查阅范围,但依法不属于股东可以复制的范围。


10、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链接:(2021)湘民申184号


裁判观点:


郭水生、李先洲申请查阅的公司资料包含会计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会计账簿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为依据,会计凭证是制作会计账簿的基础和原始材料,能够反映出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股东正当行使知情权与公司利益不相矛盾,在无相关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下,为保障股东充分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信息,会计凭证属于股东可查阅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支持郭水生、李先洲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至于通达公司提出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民事裁定应当参照适用的问题,经检索,该案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相关规定,不具有应当参照适用的效力


该院其他案例:(2016)湘民再2号、(2017)湘民终542号


1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链接:(2017)甘民初17号案


裁判观点: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悉,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通过查阅公司账簿了解公司财务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各项经济业务事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记账凭证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由此可见,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高阀公司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查阅时间和地点,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股东权利的充分行使,但这一权利的行使也应在权利平衡的机制下进行,即对于经营效率、经营秩序等公司权益未形成不利影响。因此,查阅应当在公司正常的业务时间内且不超过10个工作日,查阅的方便地点应在高阀公司。


12、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链接:(2019)内民申4631号


裁判观点:


会计凭证是公司财务资料的最基础文件,其与会计账簿是否相符是体现会计账簿真实性的依据,对股东提出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主张,应以其提出查阅的理由是否正当作为裁判依据。


(原始凭证样图)


B. 部分支持查阅原始凭证


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支持案例:(2016)津民终129号


裁判观点: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然而基于利益平衡以及确保信息真实的考虑,知情权范围不宜限定在一个不可伸缩的区域,尤其对于人合性较高的有限责任公司,严格限定知情权范围并不利于实现知情权制度设置的目的。因此,一审判决支持北方技术公司要求查阅天津洁乐特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该院其他支持案例:(2011)津高民四终字第170号


反对案例:(2020)津民申1228号


裁判观点:


依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并非同一概念,会计账簿不包括会计凭证。《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的对象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方式,即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前述列举式的立法已将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对象限定为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并不包括在内,故不应将账簿查阅权的对象作扩展到会计凭证的扩大解释。


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支持案例:(2019)冀民终883号


虽然上述法律规定中只明确了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对会计凭证并未明确规定,但考虑黄万龙在本案中主张其查阅会计账簿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且其仅是万龙公司的小股东,从利益平衡以及确保信息真实的角度,也不应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限制过于严格,应当将会计凭证也纳入本案可以查阅的范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综上,本案中黄万龙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对该问题的认定存在错误,应予纠正。


该院其他支持案例:(2009)冀民三终字87号


反对案例:(2020)冀民申5121号


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不应当随意超过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故胡晓东、赵瑛查阅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相关原始凭证)的诉请不应予以支持,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支持案例:(2020)苏民申8297号


裁判观点:


因公司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进行编制,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会计凭证才能反映出来,一、二审法院从落实股东知情权角度出发,认定欧恩公司有权查阅会计凭证,并无不当。


该院其他支持案例:(2019)苏民终1394号、(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164号、(2012)苏商外终字第0041号、(2011)苏商外终字第0064号


反对案例:(2019)苏民申5621号


裁判观点:


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等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认定刘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并判决驳回刘某要求查阅、复制淮河水利公司的会计账薄、原始记账凭证等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支持案例:(2019)浙民再362号


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据此可以看出,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系两个概念,会计账簿本身并不包括会计凭证。但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基础和依据进行登记,在确保会计凭证真实的情况下,才能确保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因此会计凭证应当包含在股东知情权的范畴。由于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现实生活中股东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目的各异,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原因也不尽相同,法院可以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在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之间进行平衡,从而决定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就本案而言,鲍俐倩作为慈湖加油站占股50%的股东,其已经提交《查阅申请书》,要求查阅、复制慈湖加油站自2015年1月1日起所有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并说明了查阅的目的。慈湖加油站明确表示不予同意。而慈湖加油站在诉讼中始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鲍俐倩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慈湖加油站的合法利益。由于鲍俐倩因出资权益确认及股东资格确认等问题而与慈湖加油站及慈湖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张宪中之间存在纠纷,引发多起诉讼,相互之间缺乏信任基础,且从查证的事实反映,慈湖加油站近年来主要由张宪中实际经营管理,在此情况下,允许鲍俐倩查阅慈湖加油站会计凭证,验证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对于保障鲍俐倩的股东知情权具有必要性。


该院其他支持案例:(2019)浙民终50号、(2017)浙民再212号、(2015)浙民申字第2092号、(2012)浙商外终字第49号


反对案例:(2019)浙民申2291号


裁判观点:


原审法院根据已查明的广通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和杨传良出资情况等事实,认为杨传良可以对广通公司2008年1月18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进行查阅,而未将会计凭证纳入查阅范围,这属于原审法院通过对证据审核判断后依其法定裁量权依法作出的认定,并不属于行使自由裁量权显著不当,也不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本院不宜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轻易撤销或变更并无显著不当的生效裁判文书。本院还注意到,杨传良提交了本院作出的相关判例,但该案具体情形与本案并不完全相同,故难以参照适用。


该院其他反对案例:(2018)浙民申2719号、(2017)浙民申2922号


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支持案例:(2020)川民申6358号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会计凭证既是会计帐簿形成的基础,又是验证会计帐簿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的依据,故原审判决支持北方化工公司的该项主张并无不当。


该院其他支持案例:(2018)川民再664号


反对案例:(2019)川民申4857号


裁判观点:


关于瑞禾公司是否应公布会计凭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属于会计凭证,因此争议点实质就在于股东知情权是否及于会计凭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股东知情权,该条第一款:“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知情权对象及于会计账簿而非会计凭证。两者分属不同概念,不可混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五款规定:“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在会计人员审核财务信息之时,会一并审计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最终出具相应的会计账簿和其他报表等等,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内容足以反映财务信息的内容。因此,原审法院对张祥义请求查阅会议凭证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该院其他反对案例:(2014)川民申字第1943号


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支持案例:(2018)粤民申5288号


裁判观点:


由于曹艳娥未参与泰铭公司的管理事务,其有合理理由请求查阅原始凭证。故二审判决认定曹艳娥对泰铭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查阅权,并无不妥。


该院其他支持案例:(2017)粤民申5663号、(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38号


反对案例:(2019)粤民申6937号


裁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材料的范围限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寰宇公司章程中并未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包括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二审法院未予支持中南公司要求查阅寰宇公司会计凭证的请求,并无不当。


该院其他反对案例:(2018)粤民申10862号、(2019)粤民申3270号、(2016)粤民申6596号


7、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支持案例:(2017)黔民终995号


裁判观点:


法律并未赋予股东复制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权利,且孔祥标亦未举证证明安瑞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复制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虽然2016年1月1日苏胜金、周志忠、孔祥标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孔祥东“对安瑞公司的财务及其账目、会计凭证具有监督、查阅、复制权利”,但股东知情权之诉属侵权之诉,股东是向公司行使知情权,因此,孔祥标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应在法律及安瑞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且原审判决孔祥标可以查阅安瑞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即保障了孔祥标的股东知情权。因此,原判准许孔祥标复制安瑞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安瑞公司的相应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反对案例:(2018)黔民终1215号


王惠元主张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因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故对王惠元的此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C. 不支持查阅原始凭证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链接:(2019)京民终323号


裁判观点: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未将制作公司会计账簿涉及的有关凭证列入股东可以行使该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故富巴公司诉讼请求中有关查阅的范围和方式超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


该院其他案例:(2015)高民(商)终字第2408号


(注:前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两个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均驳回了再审申请)



总结


1、股东知情权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否支持股东查阅原始凭证等会计凭证,对于股东尤其是小股东来说,非常重要。因为这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股东是否能够探知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


2、依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会计账簿是依据原始凭证等会计凭证作出的。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股东是否能够查阅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所以,是否应当对“会计账簿”作扩大解释,即判断股东是否能查阅原始凭证,属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3、本文涵盖了股东知情权诉讼中涉及该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地方高院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及公报案例。笔者发现,除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外,所有的地方高院均在不同程度上支持了股东查阅原始凭证。


4、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高院一般作出的是二审或再审裁判,除非有法律适用错误或事实认定不清等情形,其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应当认可,予以维持。所以,对于该类案件,司法实践中鲜有二审或再审法院以原审法院不支持股东查阅原始凭证就直接予以改判的,其基本都是维持了原审法院的裁判观点。


5、股东是否能查阅原始凭证,当下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案例及某些地方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均有在司法实践中被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情形。所以,针对该问题作出的详细的类案整理与分析就尤为重要。



案例检索报告


(关于该问题的案例检索报告 部分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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