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条例)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沪财发〔2021〕4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将本市契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本市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8月19日


解读


关于《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一、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标准是怎样的?


答:《通知》中的本市契税适用税率平移了现行政策,明确适用税率为3%。


三、契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答:契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以及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四、契税的税收减免规定有哪些?


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有关免税规定外,《通知》对以下情形规定了税收减免:(1)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2)因不可抗力灭失本市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五、《通知》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


【权威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