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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预售税收政策(房地产预收增值税最新政策)

文|金穗源商学院 许明信


房地产企业在预售开发产品时,往往会收到诸如诚意金或者是通俗所讲的订金之类的款项,那么当收到此类款项时,企业是否需要开票,有没有发生相应的纳税义务,以及会计与税法上又是如何处理的。



我们通过案例来分析一下。


【例】金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1月与客户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收取客户“订金”共30万元。问:金穗源公司应当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应如何开具发票?


首先,我们明确金穗源公司收取的是“订金”,是不属于预收款项的,应当在其他应付款核算。实际上,订金在法律层面是没有定义的,对双方的约束力相对较弱。所以,对收取的订金,不产生纳税义务,不需要开具发票,向业主开具收据就可以。


那么,如果收取业主的如果是“定金”呢?



“定金”,在法律层面是有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比例不会超过合同总额的20%,而且定金具备担保的概念,所以,企业收取定金就需要在“预收账款”进行核算,即应确认为未完工产品的销售收入。因此,收到定金款时就要预缴增值税及附加,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收到定金需要预交税款,但根据《财税2017-58号》规定并没有发生纳税义务,可以向业主开具收据或者根据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的规定,选择编码602开具不征税发票。发票开具之后,由于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所以在申报增值税报表的时候,不需要在附表1填报增值税的收入。


另外,项目预售期间,房地产经常收到业主的首付款或者按揭款,一般来说首套房的首付款比例是30%,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是60%,签订销售合同之时收到的定金一般是纳入首付款作预收账款处理的,按揭款也一样。发票的开具同“定金”的处理是一致的。


最后,《税苑微课》的学员提出这样的疑问:在项目预售期间,如果企业已收齐房款,但是项目还未完工,这时客户要求开票,企业该怎么处理呢?



我们这样理解,项目未完工,增值税纳税义务就没有发生,所以仍然只是做预缴申报,因此不能开增值税的正式发票,仍是开具编码602的不征税发票。如果企业开了正式发票,根据营改增文件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当天。而因为项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实际建筑面积并不确定,将来很有可能发生补退房款的事项,所以在项目未完工时,即使收齐房款,建议企业还是开具不征税发票。


预售阶段,房地产企业会想着法的回笼资金,各种形式的收款以及促销活动不花八门,举不胜举,然而,作为会计人员必须搞清楚经济业务的实质,分析业务后的税收问题,防范预售款处理不得当,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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