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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在过往的征拆实践中,老百姓已经明白了村委会只是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它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权时也只是一个民事主体,任何情况下都是无权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屋的。不过,村委会不能干的这些“拆房”的事儿,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马了是不是就能干了呢?岁末年终,在明律师就和大家一起分析分析这里面的事儿。


的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属于基层的一级政府,依法享有覆盖面相当广泛的行政管理职权。但拆除老百姓的房屋毕竟会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产生严重影响,乡镇街道的行为也势必要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过往,城管执法等部门设置在县级政府之下,如今却将其“下沉”到了乡镇街道,使其成为了乡镇街道下辖的一个科室、部门。这直接导致相关纠纷发生时行政诉讼被告的改变,换言之,乡镇街道当被告的可能性变得更大了。


不过,在明律师也建议大家摒弃“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普遍法治意识不强”等刻板、标签化的印象,以更加积极、开放的心态来面对改革带来的改变。毕竟,我们日后都要和乡镇街道更多的打交道。



具体到涉及拆除房屋这一行为的领域中,在明律师提示大家以下4点:


1.乡镇街道无权自行启动征收拆迁性质的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房屋征收项目,必须有区县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属地街道办事处只能协助参与具体工作的落实,但不能自行启动这类项目。


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住宅房屋拆迁则需要由县级政府负总责,依照法定程序征求民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上报省级政府直至国务院批准,乡镇街道只能在其中办具体的事儿,就更是无权启动这类项目了。


不过在2021年下半年以来,随着行政执法权限的下放,乡镇街道客观上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集中行政管理权”,由其所发动的打着“征拆”旗号的各类“旧村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拆旧建新行为也开始增多。


这类行为事实上多属于政府主导拆迁与协议搬迁的混合体,其中存在大量的法律真空地带,操作起来可能会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请大家记住,一旦你所看到的“拆迁公告”仅由乡镇一级发布并盖章,那么就一定要警惕了,切不可将其误当成一般的征收行为而坐等着对方依照法定程序推进。在一些人的理解中,没有法律规定,人家想怎么拆就怎么拆,拆完了才和你谈补偿呢。



2.乡镇街道不能直接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查处违法建设的确是《城乡规划法》和各地城乡规划条例赋予乡镇街道的法定职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违反法定程序肆意搞强制拆除。


实践中,乡镇街道必须在依法立案并调查取证,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全面了解涉案房屋的用地、规划许可状况的情况下,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才能一步一步推进对违建的依法处置。


乡镇街道必须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在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者诉讼的前提下,才可组织实施行政强拆。一旦当事人起诉了,强拆就必须先暂停,否则就会涉嫌强拆行为违法,造成当事人合法利益受损的还需要行政赔偿。


同时,无证房屋到底是不是违建,要不要一拆了之,都需要乡镇街道去依法认定。简单粗暴搞“一刀切”,不区分房屋建造年代、许可状况和是否存在信赖利益保护等事实而一律拆除,同样是不合法的。



3.乡镇街道无权强制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违法占地类违建归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并且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乡镇街道只能管违反城乡规划那一类的违建,不能超越法定职权去拆除所谓的“大棚房”。


即便涉案养殖场、企业用房等确系同时违法占地和违反规划的“双违”情形,对其处置也只能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这就叫“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乡镇街道无权将房屋权利人未申请鉴定的房屋认定为危房,进而进行“解危排险”。“以拆危促拆迁”早已被各级法院的众多裁判确定为行政目的不当的严重违法行为。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才有权申请危险房屋鉴定,乡镇街道不应在此问题上越俎代庖。


而如果乡镇街道心急火燎地采取了更为恶劣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我们则要坚定信心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必要时可要求乡镇街道给予我们行政赔偿,为它的简单粗暴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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