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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稽查工作规程最新(最新稽查工作规程全文)

一、公告的背景


按照税务机构改革要求,湖南省撤销了县(市、区)级稽查局,增设了市州级跨区域稽查局,并指定县(市、区)对接稽查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令),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级税务机关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的具体内容


(一)明确了检举事项类别和处理原则。《实施办法》将检举人检举的事项归纳为三类,分别对各类检举事项的处理方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


(二)明确了负责检举工作的机构和部门。《实施办法》明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稽查局设立本级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所辖跨区域稽查局和县(市、区)税务局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设置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受理点。


(三)符合稽查案源管理统筹的规定。检举工作涉及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实施办法》明确了省、市两级举报中心负责检举事项的分级处理,各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和受理的检举事项原则上要交由同级举报中心统一处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稽查案源管理统筹的规定。


(四)规范了检举事项办理流程。《实施办法》规定了省与市两级举报中心之间和市级举报中心与举报中心受理点之间的工作衔接,明确了工作职责,规范了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之间检举事项办理流程。


(五)加强了检举工作管理。《实施办法》不仅明确了检举事项的接收、受理、处理和管理,也加强了检举案件督查督导、工作报表报告的编制报送等检举工作管理。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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